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3-19
摘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国税局)根据税收管理需要,推广使用普通发票电子管理系统和相关子系统,依法实施普遍供票、普遍开票、普遍索票,运用信息技术实现普通发票信息全面采集,方便查询辨伪,积极推进普通发票管理的多方协作,综合治理。

  第三章 调拨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国税局应安排2人以上发票管理人员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入库前的验收工作。

  (一)自治区国税局对运抵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按以下要求验收:

  1.入库前按发票发运单进行验收;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发票印制计划核对发票的种类、数量;

  3.检查发票的包装质量;

  4.准确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入库单》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验收入库单》。

  (二)地(州、市)国税局对运抵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按以下要求进行验收:

  1.根据自治区国税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调拨单》核对发票的种类、数量;

  2.检查发票的包装质量;

  3.准确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入库单》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验收入库单》。

  4.直接用票单位可采用随机抽检的方式,分别抽取一定数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检验,一般占总量的5%-10%左右,如发现有严重问题,可扩大抽查面。

  (三)各县(市、区)国税局对运抵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按以下要求进行验收:

  1.根据地(州、市)国税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调拨单》核对发票的种类、数量;

  2.采用随机抽检的方式,分别抽取一定数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检验,一般占总量的5%-10%左右,如发现有严重问题,可扩大抽查面。

  3.准确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入库单》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验收入库单》。

  第十八条 自治区国税局向各地(州、市)国税局调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各地每次领用的发票量,原则上应满足本地区一到两个季度的使用需要。如有特殊情况需增加调拨的,应提前与自治区国税局联系。

  第十九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由各地(州、市)国税局自行组织运送。

  自治区国税局根据各地报送的发票用量计划,按季度向各地(州、市)国税局调拨普通发票,并委托印制企业运送至地(州、市)国税局;各地(州、市)国税局可根据需要,自行组织对所属县(市、区)国税局普通发票的调拨运送工作。

  第二十条 调拨发票时,应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填制《发票出库单》。发票管理人员要将发票实物、《发票出库单》与综合征管系统内的调拨信息进行核对,保证发票代码、号码及数量准确无误。

  发票入库时,应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填制《发票入库单》。发票管理人员应认真做好验收,如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有质量和数量等问题,应将有问题的发票集中收缴、封存,并将情况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若发现普通发票有质量和数量等问题,应将有问题的发票就地收缴、封存,并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国税局。

  第二十一条 运送发票应使用封闭性箱式运输工具。运送途中不得随意停靠办事,如遇车辆发生故障,不得载票修车,应请求就近的国税局给予帮助。运票车辆不得搭乘与运送发票无关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发票运送实行专人负责制。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押运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通讯工具,以确保发票的运送安全。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建立专门存储发票的库房,库房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库房设在各级国税机关或发售网点的建筑群体内,并配备监控装置。增值税专用发票库房不得与其他单位、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相连。库房底部不得有管道、暗沟等共用设施或不能控制的地下室;无法避开的,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库房出入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安装金属防护装置。增值税专用发票库房须安装防盗自动报警装置。守库室设置接收报警、与外界联络的通讯设备。

  (三)库房内配备防潮、防蛀、防鼠、防爆和灭火装置,配备应急照明灯。

  非库管人员一般不得进入库房,如因工作需要临时进入库房的,应经发票管理部门的领导批准并严格执行登记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库房管理员,实行双人上岗管理制度,严禁一人管库或将库房钥匙交他人代管。如果库房管理员的工作发生变动,对其保管的发票要清点造册,验数移交。确保做到先移交,后调动,移交手续不清的,不能办理调动。

  第二十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按照发票代码、年份和发票号码顺序出库。

  办税服务厅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人员应对每日窗口发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清点,下班后将未售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存放保险柜中。

  第二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建立发票定期盘存制度。自治区及地(州、市)国税局按季盘存,县(市、区)国税局按月盘存,盘存时需填制《发票盘存报告表》。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发票定期盘存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县(市、区)国税局按月检查,地(州、市)国税局按季抽查,自治区国税局每年抽查一次。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的发票调拨手续均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完成,相关的表单应通过综合征管系统生成,打印后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各类发票管理台帐由综合征管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台帐,不再填制手工台帐。

  第四章 领购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发票由国税机关统一对外发售。未经自治区国税局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售发票。

  第二十九条 国税机关实行普遍供票原则,依法保障用票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权利。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应税劳务(含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政策性免税货物),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三十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核准的发票种类、数量, IC卡和经办人员身份证明以及核准的购票方式,向主管国税机关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初次领购时应填写或提供以下资料: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申请);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

  (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办理申请时提供,若法定代表人前来购票则不需要);

  (六)《增值税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第三十一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初次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普通发票应填写《用票单位和个人普通发票领购表》,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二)购票员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票专用章印模。

  第三十二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查验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件的真实性,审核资料填报是否齐全完整,并在综合征管系统中通过文书审批模块进行发票领购文书操作。

  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件资料不符合规定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一次性告知其应当补正或重新报送的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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