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道路运输业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营地税发[2006]86号 2006-06-22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局《关于全省道路运输业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6]8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综合征收率调整后定额标准确定问题 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综合征收率,我地区本次对单车定额不进行调整,仅调整纳税人月营业定额。 具体标准见下表 二、关于调整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征收方式问题 从2007年1月1日起,对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改为“开票征税,下月补缴定额”的征收方式。 1、2006年12月份养路费代征窗口不再代征货运代开票纳税人的税收定额。 2、从2007年1月1日起,设在养路费征稽场所的地税窗口在货运代开票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按开票金额即时征收地方各税,同时,打印完税凭证(该部分税款不在养路费收费票据上体现)。下月纳税人补缴的税款在养路费收费票据上体现,同时补缴的税款不得再开具发票。 三、关于税费同步包缴问题 辽地税发[2006]82号规定:各市应于2006年年底前做好税费同步包缴工作,其具体操作方式:为减轻基层征收单位工作,由软件开发公司将车辆定额信息设置为“应缴定额”与“包缴定额”两类信息。已随养路费进行包缴的地区,将车辆税收定额导入“包缴定额”;未随养路费进行包缴的地区,将车辆定额导入“应缴定额”。然后,由软件开发公司统一进行转换,下半年省局将与软件开发公司逐市进行税费同步包缴的定额调整工作。 请各单位同当地养路费征稽处沟通配合,以公告形式向纳税人发布上述政策,并做好调整综合征收率及征收方式改变的准备工作。 附件:营口市货运车辆征税标准调整前后比对表(略) 辽宁省营口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6月2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