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国税函[2004]234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8-20
摘要:纳税评估部门应做好纳税评估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纳税评估档案资料,对评估过程中产生的有关底稿文书、原始审核资料及纳税评估分析报告等,要按照评估项目分类建立档案,并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黔国税函[2004]234号     2004-08-20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纳税评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纳税评估是税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连接税收征管与稽查的桥梁和纽带,是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措施。纳税评估工作质量的高低,是衡量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标志。

  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纳税评估工作地位和作用,明确评估工作的目的,加强各部门、各岗位的信息交流和协调配合,扎实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确保纳税评估工作的健康有序运行。

  二、依托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健全纳税评估体系,提高纳税评估的质量。各地要加强对现有各类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应用,重视提高纳税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做到人机结合,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评估工作。要及时总结税源变化的一般性规律,建立科学、实用的纳税评估模型,逐步形成依托信息技术手段的新型纳税评估工作体系。已经开发纳税评估软件的要逐步修改完善,使其满足纳税评估工作的需要。为了不造成资源浪费,原则上一个地区只能使用一个软件,不得重复开发。

  三、涉及到纳税评估工作的有关文书,由各地根据纳税评估工作的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统一制定。

  各地在贯彻执行《办法》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强化税源监控,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完善税收征管制度,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评估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获取的涉税信息,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和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情况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准确性作出评价的一项综合性管理活动,是税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凡依法由国税机关征收管理的各种税种的纳税评估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纳税评估人员应按规定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作出纳税评估结论和分析报告,并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评估工作职责,建立纳税评估工作考核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过错追究。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纳税评估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收集、整理、汇总涉税信息资料,确定纳税评估对象和评估项目;

  (二)审核分析纳税评估对象的各种税收资料,综合评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提出纳税评估报告;

  (三)对需要进行约谈辅导的纳税人,纳税评估人员应当进行纳税宣传和辅导,并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

  (四)负责对上级交办、部门转办以及专题项目进行评估分析;

  (五)负责将纳税评估结果进行传递;

  (六)为稽查提供案源信息,并分析稽查反馈的结果;

  (七)根据纳税评估结论,提出加强税源监控、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等方面的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第七条 纳税评估人员应认真登记反馈的结果,对问题成因进行统计分析,掌握评估前后的对比变化,综合反映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本辖区内的纳税评估参数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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