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函[2006]11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产品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3-17
摘要:饲料产品质量检测部门每年开展质检前,应制订年度质检计划,报省局备案。质检计划的内容包括:质检品种、质检产品范围、质检方法、质检项目、质检区域以及质检的起止时间。质检计划应按照现行质检技术标准和现行政策标准编写。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产品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函[2006]114号          2006-03-17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饲料产品增值税政策发生了较大变化:一方面免税管理由原来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另一方面为促进竞争,提高质量检测部门的服务质量,饲料产品质检机构也不断发生变化。为此,总局、省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加强饲料产品增值税管理的规定,对加强饲料产品的免税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饲料产品增值税免税实行备案管理以来,总体运行情况较为平稳。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实行备案制后,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相对淡化,对企业的免税管理也缺乏相对有效的手段,管理相对滞后;

  二是质检部门存在无序竞争、强制质检以及服务质量下降的情况,对企业也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三是饲料产品免税企业存在对免税产品标名不规范、档案资料不完整、个别企业存在应税与免税产品混淆或虚假申报等问题;

  四是税务部门与质检机构之间、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以及税务部门内部的信息缺乏及时、快捷地沟通反馈。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饲料产品的免税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饲料产品免税管理

  1、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饲料产品免税管理的认识,转变以审批代管理、取消审批放松管理的观念,切实履行职责,规范饲料企业免税管理,既要保证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又要防止一些企业弄虚作假、以假充真进行虚假申报,骗取国家税款。

  2、税务机关要认真核对企业备案资料信息与质检部门抽检信息,严防企业提供的质检报告与实际产品不符或弄虚作假进行申报,对异常企业要及时开展调查、实施纳税评估或税务检查。

  3、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饲料产品日常管理,做好巡查巡管。要注意掌握企业的帐务处理情况、生产情况、库存情况,加大对饲料产品事前、事中的监管力度。

  4、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质量检测部门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和了解质检部门的服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二、加强对质量检测部门的管理,完善信息沟通反馈制度

  1、饲料产品质量检测部门每年开展质检前,应制订年度质检计划,报省局备案。质检计划的内容包括:质检品种、质检产品范围、质检方法、质检项目、质检区域以及质检的起止时间。质检计划应按照现行质检技术标准和现行政策标准编写。

  2、各质检部门应严格按照质检计划确定的质检内容和质检区域做好质检工作,对企业质检时,应向当地流转税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3、质检部门在为企业进行免税产品检测时,应尽可能提供优质的服务,采取上门抽样和上门质检的方式,避免让企业送检。同时,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确保质检质量。

  4、对企业填报的《饲料产品目录及质检清单》中产品具体名称必须要求规范、统一。

  5、质检部门应切实提高对饲料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效率,杜绝乱收费、强制检测现象。

  6、质检工作结束后,质检机构应及时向饲料生产企业发出检验报告,并完成对检测结果的汇总工作,以《xxx省(市、县(区))饲料免税检验统计表》(见附件1、附件2、附件3)的形式分别向省、市、县(区)国税机关反馈当地质检情况,以便于税务部门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加强日常管理。

  7、为避免质检部门无序竞争,各地要结合饲料企业评议意见和日常管理情况对质检部门的检测及服务质量进行评定。对评定不合格的检测机构,省局将取消其饲料产品免税质检资格。

  三、进一步规范对饲料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

  1、饲料生产企业应规范财务核算,统一规范免税饲料产品名称,并分别核算应税产品和免税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以及财务核算名称与检测结果名称不一致的不得免税。

  2、饲料生产企业在收到质检部门的检测结果后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向主管税务部门如实申报应税销售收入和免税销售收入。对未取得质检部门产品合格证明的产品应及时申报纳税,补缴税款。

  3、饲料生产企业应进一步规范饲料产品免税档案的管理,将纳税申报资料与质检合格证明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核查。

  附件:

  1.___省饲料免税检验统计表

  2.___市饲料免税检验统计表

  3.___县(区)饲料免税检验统计表

  4.饲料产品目录及质检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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