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土资发[2010]160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辽宁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8-27
摘要: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非[2006]446号)第七条规定,对未核定开采回采率和难以考核实际回采率的采矿权人,其开采回采率系数值应为1-1.5。具体系数由执收单位根据实测等有关情况核定。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辽宁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辽国土资发[2010]160号        2010-08-27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辽宁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规范征收程序,促进应收尽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制度

  采矿权人应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1994]第150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非[2006]446号)及时足额上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每个月应向矿产资源补偿费执收部门申报应交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次月10日前将《采矿权人申报矿产资源补偿费月报表》(见附表1)报于执收部门。

  二、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月报及年报制度

  1、各市局每月要对本地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进行汇总,次月20日前将《 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月报表》(见附表2)报于省厅。

  2、各市局每半年应填写《 年矿山企业纳费情况统计表》(见附表3),7月31日及次年1月31日前报于省厅。

  三、有关问题说明

  1、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非[2006]446号)第七条规定,对未核定开采回采率和难以考核实际回采率的采矿权人,其开采回采率系数值应为1-1.5。具体系数由执收单位根据实测等有关情况核定。

  2、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1994]第150号)第三条规定,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采矿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四、各市局要高度重视,采取巡查、审计和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等有效措施强化监督力度,促进全面征收、足额征收,应收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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