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发[2008]52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8-08
摘要:为了规范委托征收行为,加强对零散税收和异地缴纳税款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政 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法制综合部门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委员会工作办法》(大地税发[2005]127号)有关规定,审核并提请本局执委会审批,由本局分管征管局长根据执委会决议在《委托征收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四)委托征收申请经执委会审批同意的,由征管综合部门代表本局与受托征收单位签订《委托征收税款协议书》,并于《委托征收税款协议书》签订后10日内向受托征收单位核发《委托征收税款证书》,同时在核发《委托征收税款证书》核发后30日内,将《委托征收税款协议书》副本或复印件报送市局征收管理处备案;执委会审批不同意的,征管综合部门应当将有关资料退还税源管理部门,由其退还给拟委托的受托征收单位。

  市局代征协议签订的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市局征收管理处或各税政处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在与拟委托的受托征收单位就具体代征事宜达成共识的前提下,共同对拟委托的受托征收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调研报告(调研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论证过程、征管成效等),确定拟委托的受托征收单位名单。征收管理处协税护税岗根据拟委托的受托征收单位提出的书面委托征收申请,制作《委托征收申请审批表》,提交征收管理处处长审核。征收管理处处长根据调研论证情况,在《委托征收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委托征收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传递至政策法规处,提请市局执委会审批。

  (二)政策法规处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委员会工作办法》(大地税发[2005]127号)有关规定,审核并提请市局执委会审批,并由市局分管征管局长根据执委会决议,在《委托征收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三)委托征收申请经市局执委会审批同意的,由征收管理处代表市局与受托征收单位签订《委托征收税款协议书》,并于《委托征收税款协议书》签订后10日内,向受托征收单位核发《委托征收税款证书》;执委会审批不同意的,征收管理处应当将有关资料退还给提出申请的拟委托的受托征收单位。

  第十一条 《委托征收税款协议书》经委托税务机关、受托征收单位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后生效。《委托征收税款协议书》每年签订一次,约定的委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协议续签应当比照协议签订工作流程办理,但临时性委托行为的约定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签。

  第二节 代征协议的变更

  第十二条 在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内,原则上不得修改《委托征收税款协议书》的内容。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税务机关可以修改协议内容: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发生变化的;

  (二)委托税务机关、受托征收单位双方一致认为必须改变协议内容的;

  (三)出现需要改变协议内容的其他情况的。

  第十三条 变更《委托征收税款协议书》的内容需要履行审批程序。

  基层局变更《委托征收税款协议书》内容的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受托征收单位提出变更《委托征收税款协议书》内容的,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1.受托征收单位以书面形式向税源管理部门提出修改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税源管理岗制作《委托征收修改申请审批表》(见附件5,下同),经管理科(所)长审核后,将有关资料传递至征管综合部门审核。

  2.征管综合部门根据税源管理部门提交的有关资料,对受托征收单位的情况进行审核,并在《委托征收修改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分管征管局长审批。

  3.分管征管局长根据征管综合部门提交的有关资料,对受托征收单位的情况进行审核,并在《委托征收修改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4.经审批同意的,由征管综合部门代表本局与受托征收单位商议需要修改变更的具体内容,下达《变更委托征收税款协议通知书》(见附件6,下同),并重新或补充签订协议;经审批不同意的,征管综合部门应当将有关资料退还税源管理部门,由其退还给受托征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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