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4]37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2-22
摘要:采取汇总缴纳印花税办法的纳税人应在实行汇总缴纳办法前,将实行汇总缴纳印花税合同的种类、合同使用和管理部门及责任人等书面告知地方税务机关并接受地方税务机关的纳税辅导。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4]372号        2004-12-22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7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采取汇总缴纳印花税办法的纳税人应在实行汇总缴纳办法前,将实行汇总缴纳印花税合同的种类、合同使用和管理部门及责任人等书面告知地方税务机关并接受地方税务机关的纳税辅导。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告知后,应对实行汇总缴纳的纳税人进行有关印花税汇总缴纳方法的辅导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强化后续管理工作。对不能按要求实行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可取消其实行汇总缴纳印花税的资格。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12月22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