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税政三[1987]353号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7-03-26
摘要:国营、集体、街道或镇办企业采取租赁、承包等方式给集体或个人经营的房屋,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分离、所有制不变的原则,一般应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税。如改变产权性质或另签合同的,则按《条例》、《细则》以及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条款废止]

闽税政三[1987]353号        1987-03-26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中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废止。
  2.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月25日起,本法规中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废止。
  3.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3年9月29日起,本法规中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废止。
  4.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中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废止。
  5.依据闽税政三[1991]41号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本法规中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废止。


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征所:

  根据各地在开征房产税中反映的一些具体问题,经全省地市地方税工作会议讨论研究,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对房产税若干政策作如下补充规定,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省局。

  1、[条款废止]企业、事业单位用自有房屋举办的联营企业,对领有工商登记证的,可从价计征房产税;对没有工商登记证的以及个人、合伙用自有房屋举办的联营企业应视同房屋出租征收房产税。

  2、[条款废止]企业以自筹资金购、建,不列入固定资产帐户、费用不进成本的房屋,可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3、[条款废止]国营、集体、街道或镇办企业采取租赁、承包等方式给集体或个人经营的房屋,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分离、所有制不变的原则,一般应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税。如改变产权性质或另签合同的,则按《条例》、《细则》以及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4、[条款废止]凡记入固定资产房产原值的简易搭盖,不论结构、形状及用途如何,都应征收房产税;未记入固定资产房产原值的营业用简易搭盖,原则上也应征收房产税,但如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县(市)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照顾。

  5、房产原值包括征地费、拆迁费等各项赔偿费用。

  [条款废止]不列入房产原值或独立使用的厕所、道路、亭子、行车轨道、桥梁、天桥、电杆、围墙、露天游泳池、输电架、水塔、变电塔、烟囱、露天操场、公共汽车候车亭等建筑物,帐面上分得清的,可免征房产税。

  6、[条款废止]对盐务局、公路局及所属的机构(不包括所属的企业)其自用的房屋可免征房产税。

  7、对学校利用假期、星期天或晚上供电大、业大、补习班等学习的房屋出租收入免征房产税。

  对校办工厂、招待所等房屋,如纯为学校教学、科研等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如有对外业务收入的,应征房产税;既对内又对外的,能分清楚的,分清后计征,分不清楚的,应全额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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