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函[2015]21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5-10
摘要: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难以确定时提供)。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15]214号         2015-05-10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2份文件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48号)规定,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减免征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5月10日起实行备案管理。备案报送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二)有效期限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提供)。

  (三)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难以确定时提供)。

  (四)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复印件(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提供)。

  二、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48号)实行。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原规定处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不再重新备案。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