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财税[2016]9号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5-24
摘要:非营利组织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未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青财税[2016]9号       2016-05-24

各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市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和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财税〔2010〕24号)精神,经审查研究确定,青岛市彭措郎加慈善基金会符合国家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相关条件,自2015年1月1日起,有效期五年。

       非营利组织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未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对于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本通知规定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并按规定对其进行复核。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4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