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政函[2011]168号 2011-12-31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施行。为确保《车船税法》在我省顺利贯彻实施,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车辆适用税额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山西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的规定执行。 二、公共交通车船和涉农车辆暂免征收车船税 为支持公共交通事业发展,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缓解交通压力,对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 对于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三、纳税期限 我省车船税纳税期限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可以在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同时交纳车船税,也可以在购买交强险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对于依法不需要购买交强险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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