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对股份制企业注册资本金征收印花税的通知 大税地〔1994〕138号 1994-04-20 各市(县)、区税务局、各分局、稽查大队: 股份制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下的新型企业。两年来,我市经体改委批准成立的股份制试点企业有80多家,但其注册资本金如何贴花问题,一直没有明确。股份制企业的股份组成情况各异,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组建而成的股份制企业,其股份包含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一个股份制企业虽然是以某原企业为主体组建而成的,但企业的所有制形成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企业的名称改变了,需新设资金帐簿,新领营业执照,重新税务登记。对股份制企业如何缴纳印花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有关政策精神,现明确:对股份制企业在成立时应即就注册资本金汁算缴纳印花税。对已成立的股份制企业,各基层局应立即组织对其进行补征印花税。以后年度,对股份制企业应就资金增加部分按规定计算缴纳印花税。 此通知。 大连市税务局 1994年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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