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价行函[2006]148号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9-12
摘要:该项收费属行政性收费,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统一开户、收支统管”的管理办法,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陕价行函[2006]148号       2006-9-12

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

  你们《关于申请重新核定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标准的函》(陕地税发[2006]107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

  (一)税务登记证全套20元。其中税务登记证正本3元,副本内芯3元,副本塑皮4元,正本外框10元。

  (二)临时税务登记证全套20元。其中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3元,副本内芯3元,副本塑皮4元,正本外框10元。

  (三)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全套13元。其中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3元,登记证外框10元。

  (四)增领税务登记证、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7元(含副本塑皮)。

  上述收费标准为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领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缴纳的最终标准,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分项收取费用。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按全套税务登记证件收取工本费。本次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不得强制纳税人更换正本外框并收费;今后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不得强制纳税人更换正本外框和副本塑皮并收费。

  三、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办理税务登记时,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的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四、该项收费属行政性收费,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统一开户、收支统管”的管理办法,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五、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地点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监督。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200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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