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征[2000]10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4-09
摘要:纳税人自行办理减免税申请、弥补亏损申请、财产损失申请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交等政策性强、技术难度较高的涉税事项有困难的,在坚持纳税人自愿的前提下,地税机关可以建议其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为办理。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征[2000]10号        2000-4-9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省税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国税发[2000]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税务代理机构向税务机关咨询有关税收政策、法规的,各级地税机关应尽力给予支持,方便税务代理机构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法规。

  二、纳税人自行办理减免税申请、弥补亏损申请、财产损失申请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交等政策性强、技术难度较高的涉税事项有困难的,在坚持纳税人自愿的前提下,地税机关可以建议其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为办理。

  三、新办企业的财务人员办税有困难的,在坚持纳税人自愿的前提下,地税机关可以建议其到税务代理机构咨询有关税收政策、法规,或聘请注册税务师担任税务顾问,或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四、纳税人一年内出现两次(含两次)以上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延误申报以及申报不实的情况,地税机关可以建议其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五、对委托税务代理的纳税人,两年内无偷漏税、纳税申报及时、无发票违章行为等,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纳税信誉良好的,税收稽查可以实行一年或两年查一次。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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