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国家税务局合同备案及对外支付业务办理提示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6-29
摘要:首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合同、未办理过扣缴税款登记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企业,应在与非居民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第一税务所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北京市东城区国家税务局合同备案及对外支付业务办理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税收政策的完善,企业对外涉税业务的办事要求也发生了相应的调整和变化,为帮助您更好的了解政策,更便利的办理相关税务事项,我们依据国税发[2009]3号文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9号令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40号公告整理出最新的合同备案及对外支付办事提示,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同时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支持。

一、办事流程

(一)合同备案:

1、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首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合同、未办理过扣缴税款登记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企业,应在与非居民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第一税务所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报送资料:

《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信息表》(附表1)一式两份

非居民企业在国内未取得过非居民纳税识别号的应在合同备案前办理组织临时登记。

报送资料:

《组织临时登记表》(附表13)一式两份

2、办理合同备案:

(1)源泉扣缴类

境内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签订的合同涉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应自签订(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之内,到第一税务所进行合同备案。

报送资料:

①《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附表2)纸质文档一式三份(一份合同备案岗留存、一份纳税判定岗留存,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及Excel格式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附表2及附表2-1新旧两个版本均需报送;

②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

③书面说明:其中应包含中外方名称、合同编号、项目名称、执行期限、所得性质、金额、币种、涉税种类、各税种税款负担方、税后实际支付额、税额等信息;

④《资料受理清单(源泉扣缴类)》(附表3)一式两份;

⑤《增值税纳税判定信息表》(附表4)一式一份;

除上述资料外,按不同合同类型还应提供:

⑥利息类合同应提供:利息款项的详细计算公式;

⑦股息类合同应提供:

a做出分配股息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b分配方公司章程以及能够体现分配比例的相关文件资料复印件(如中外合作企业的合作合同);

c分配利润所属年度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财务审计或税务审计);

d分配利润所属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⑧股权转让类合同应提供:

a能体现被转让股权公允价值的书面资料复印件(如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b被转让公司转让时点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c被转让公司章程复印件;

d能体现被转让股权成本的书面资料复印件(如被转让公司的历次验资报告、股权购入合同或协议);

e有关此次财产转让的政府部门批复及新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⑨其他财产转让类合同应提供能体现被转让财产成本的书面资料复印件(如购入合同);

⑩属于支付资本金的应提供:

a关于注销清算的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b初始投资时签订的合同或公司章程复印件;

c历次验资报告复印件;

d清算报告复印件;

e完成税务注销的,提供相关注销文书复印件;

f外方投资款股东的《承诺函》,《承诺函》中应明确:本次取得的投资款项未侵害其他股东或其他债权人或其他利益人的利益;

已经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提供:

已经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提供已申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⑿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第一税务所。

(2)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类

境内企业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第一税务所进行合同备案;合同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到第一税务所备案。

报送资料:

①《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附表5)纸质文档一式三份(一份合同备案岗留存、一份纳税判定岗留存,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及Excel格式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附表5及附表5-1均需填报携带;

②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③书面说明:其中应包含中外方名称、合同编号、项目名称、执行期限、所得性质、金额、币种、涉税种类、各税种税款负担方、税后实际支付额、税额等信息;

④《资料受理清单(工程劳务类)》(附表6)一式两份;

⑤来华经营活动书面报告:包括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非居民提供);

⑥《增值税纳税判定信息表》(附表4)一式一份;

除上述资料外,按不同合同类型还应提供:

⑦属于合同变更的还应提供:《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附表7)纸质文档一式三份及Excel格式电子文档;

⑧涉及核定征收的企业还应提供:

a《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复印件;

b《纳税判定告知书》复印件;

⑨属于代垫工资类合同的,应提供:

a公司与个人之间的雇佣劳动合同复印件、境内公司与境外派遣公司的合同复印件;

b外籍人员劳动保障就业证复印件;

C 书面情况说明:派遣企业或接收企业对被派遣人员的管理规定,包括被派遣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工作考核、风险承担等具体规定;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款项及相关账务处理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9号公告第五条撰写)

⑩已经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提供:

已经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提供已申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协定待遇或核定征收

非居民企业享受协定待遇的按2015年60号公告执行。应进行核定征收的,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办事流程暂无变化,详见相关办事流程。

(三)对外支付备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40号公告,境内企业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规定范围内的外汇资金的,应到第一税务所进行对外支付备案。对外支付备案表为即办事项,资料准备齐全、填写规范的可当场办理(前提是已做完合同备案,否则系统限制无法开具)。开具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后请认真阅读《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备案税务风险告知书》(附件14)   

报送资料: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附表8)纸质版一式三份,并同时报送电子版,电子版报送附表8-1新表;

2、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如合同或协议为外文的需提供翻译件);

请于开具完对外支付备案表之日起7日内将下列材料报送开具支付备案表时的税务机关以便税务机关后续审查:核定征收的企业可待核定完成后随《扣缴义务通知书》复印件一并报送下列材料。

1、《资料受理单(对外支付备案后续审验)》(附表9)一式两份;

2、对外支付项目的完税证明(包括所得税税票原件及复印件、增值税税票第一联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标记后退回);

3、对应支付款项的加盖税务机关受理章的扣缴所得税、增值税申报表复印件;

4、有关税款缴纳的书面说明,包括本次支付款项额,税款计算过程,缴纳的所得税额、增值税额,减免税的说明减免情况,无需缴纳税款的说明具体原因可不提供完税凭证及申报表。

5、代垫工资类合同提供外籍个人所得税完税税票,《工资支付申请明细单》.

6、税务机关明确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请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务必配合税务机关的后续审验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补充各项后续审查资料,对不配合税务机关后续管理工作的企业将根据征管法进行处理。

二、注意事项

1、报送资料均需加盖公章,多页合同可首页盖章、注明合同页码数并加盖骑缝章;

2、报送资料为复印件的,应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3、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注明“本译文与外文表述内容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4、相关表格格式请勿改动,须提交电子文档的请带U盘;涉及多个备案请建立多个Excel文件,勿放在一个Excel文件中的多个工作簿中;

5、所有报送的表格各项内容均应据实填写完整,不应空行;

6、《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中“本次付汇金额”为扣缴税款后(居民企业签订包税合同除外)金额即税后净额。税款包括应在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缴纳的相应全部税款;同时请将扣缴税款时的汇率写在该表声明部分。

7、其他

合同编号:税务机关进行合同备案时,每个合同编号都是唯一的,是区别不同合同的唯一标识,企业在进行合同编号时可尽量按照年份+企业名称首字母+序号的方式,避免重复;合同编号中应避免出现全角和特殊符号。

合同金额:合同中明确金额的,据实填写;合同中没有明确合同金额的,可按今后2-3年的可能发生额合理预估,进行金额预估应当依照实际情况,不应过大或过小。属于利息类所得的合同在合同金额处应填列利息金额,而非本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附表11)的填报:申报表各项信息必须如实填写完整,特别是合同名称及合同编号需要与合同备案信息一致;如对外支付外币,应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汇率应保留四位小数。

《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必填项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中文名称、国别、其居民国地址(英文)、合同编号、合同协议名称、合同金额、合同币种、支付项目、支付金额;非居民信息中的中英文名称、企业邮编、其居民国地址中英文也为必填项。

报送资料中应列明企业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三、相关办理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一税务所:民旺园31号楼 联系电话:56090239

第十二税务所:天坛东路70号 联系电话:56091210(受理外国企业代表处相关业务)

第十税务所:天坛东路70号 联系电话:56091298(受理外国企业代表处相关业务)

办理时间为国家法定工作日:

上午9:00至11:30  下午1:30至5:30

四、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办理相关业务并履行纳税义务的企业,第一税务所有权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或进行处罚。

北京市东城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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