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审核人员应当于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调查、审核,将有关审核事项内容及调查审核意见录机,将申请材料送交复核人员。 第三节 复核 第三十四条 复核环节对应的岗位依次为管理科(所)长、税政科待批事项复核岗、税政科科长、执法委员会办事机构,复核人员应当对政策执行的正确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复核人员应于接到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将有关复核意见录机,将申请材料提交本局执法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执法委员会审议后,执法委员会办事机构将执法委员会审批意见录机,并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主管局长。 第四节 审批 第三十七条 审批环节对应的岗位为基层局主管局长,审批人员应当对审批事项的合规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 主管局长应当于收到执法委员会办事机构提交审批事项后的2个工作日内审批,并将审批意见录机。 第三十九条 文书受理岗位受理人员应当在主管局长签署审批意见后的2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批决定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一式两份,加盖本机关公章,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随其他有关资料存档。 第五章 备案工作流程 第四十条 受理环节对应的岗位为申报征收岗,受理人员须对纳税人提交备案资料是否符合规定时限、备案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按照规定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备案事项要求负责。 第四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备案事项,受理人员应当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上盖章并将表中内容录机后,一份返还给纳税人,一份与其相关资料装订后一并存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基层局要切实加强对非居民的日常管理,建立协税、护税网络,做好对非居民来连、离连的监控工作。要及时向来连工作的非居民宣传有关政策,为后续管理奠定基础。 第四十三条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基层局应当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事项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之中,建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事项的管理,加强对备案事项的检查和评估。凡未经审批或备案程序自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五条 市局建立层级监督机制,加强对各基层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工作的监督,包括是否按照规定的条件、时限等实施审批,非居民备案事项是否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条件等。 第四十六条 各基层局应当于每年的2月底前,将上年度的税收协定执行情况报告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汇总表》(附件7)上报市局。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各类文书由主管税务机关免费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或由纳税人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dl-l-tax.gov.cn)自行下载。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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