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发[2014]4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5-26
摘要:坚持保障基本。以政府为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投入,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和服务机构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逐步加大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投入,建立逐年增加的财政保障机制和彩票公益金投入机制。自治区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各市、县(区)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自治区本级福彩公益金的50%以上要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正常运营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在满足城乡“三无”老人入住的前提下,鼓励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利用闲置床位提供社会养老服务。

  (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对按养老服务设施相关标准建设并取得《养老服务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房自建并投入使用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8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其中自治区财政预算内资金和区本级福彩公益金各承担3000元,县(市)财政承担2000元,市辖区由地级市和辖区财政各承担1000元。租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其中自治区财政预算内资金和区本级彩票公益金各承担2000元,县(市)财政承担1000元,市辖区由地级市和辖区财政各承担500元,分3年给予补助。民办和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以上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全年平均数,每年由所在地市、县(区)财政给予每张床位1800元的运营补贴,补助期限5年。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安置“三无”老人的,由各级民政部门按供养标准将供养费用全额转入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补助。

  (三)建立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按规划和标准新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经考核验收合格,由自治区和各市、县(区)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建设补助;年正常开放260天以上的,由市、县(区)每年给予运营补助,具体标准由市、县(区)政府确定。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设立居家养老服务专项经费,为具有本地户籍的“三无”老人,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提供政府购买服务。

  (四)建立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制度。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尽力而为与量力而行的原则,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失能失智老人护理补贴制度,让失能老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提高其生活质量,让其有尊严、体面地安享晚年生活。

  (五)完善投融资政策。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支持,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适当给予利率优惠。创新养老服务信贷产品,支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资产抵押贷款和优质企业信用贷款。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对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的吸引力。逐步放宽限制,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

  (六)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年度利用计划。各地要合理安排用地需要,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并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七)完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各地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服务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八)建立专业技术人员激励制度。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人员和护理员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工资待遇与专业技能等级、从业年限挂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且取得培训合格证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在养老服务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企业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政府办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动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努力提高养老护理员的工资水平。

  (九)建立老年人政策性保险制度。鼓励各地按照机构投保、保险公司运作、政府支持的原则,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投保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以及70周岁以上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投保老年人意外伤害险的,有条件的地区要给予一定补贴。要支持各地探索建立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医疗保险业务。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推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任务要求。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推动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改革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教育、公安消防、卫生计生、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金融、质监、工商、食品药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健全评价体系。明确市、县(区)政府在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主体责任和目标任务,建立区域养老服务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将保障基本养老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将整合区域养老服务资源、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纳入社会评价体系。建立相关部门、区(县)、行业组织和社会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健全政府扶持重大项目的绩效评估制度。

  (三)强化行业监管。民政部门要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完善管理规范、改善服务质量,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价格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服务业实施监督管理。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地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意见。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民政、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促进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的具体措施和意见。民政、发展改革和老龄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自治区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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