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发[2006]160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6-23
摘要: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但必须照章征税,也不得向其出售发票,同时要督促纳税人及时办理工商登记。确需开具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先缴税再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6]160号              2006-06-23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小浪底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为了规范税务登记,加强户籍管理,严格税源监控,结合2006年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现将税务登记管理中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实行普遍税务登记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源泉控管,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除国家机关、个人(自然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纳税人都应当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也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实行属地管理

  税务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纳税人应当到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注册地与生产、经营所在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不一致的,注册地税务机关不得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并要告知纳税人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

  三、确保纳税人识别号唯一性

  单位纳税人(含个体加油站)的税务登记代码由十五位数组成,其中前六位为行政区域码,后九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赋予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对国家没有赋予行政区域码的各开发区、新技术园区等,其行政区域码前四位采用所属省辖市区域码,第5、6位两位识别码由各省辖市局申请,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赋予。各地若有行政区域码最新变动的,及时向省国、地税局报告,待认可后,启用新代码。

  四、认真填写税务登记表

  为使税务登记表填写规范统一、准确无误,更利于基层实际操作,省局将编制税务登记表填制说明,各地应组织办理税务登记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按照填制说明进行审核和填写。

  纳税人应当在税务登记表中如实填写其经营范围、纳税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注册类型等内容;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证件中没有具体列明经营范围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填写。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按“个人独资企业”填写,不能按个体工商户对待。

  五、落实开户银行账号登录制度

  为了依法加强税收征管,落实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登记证换发后,纳税人及其开户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义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纳税人开户时在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登录账号,手工填登的,应当盖章;纳税人应当自开立账户15日内将账号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防止纳税人提供虚假开户银行账户。未依法履行义务的,对纳税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对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六、加强临时税务登记的管理

  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但必须照章征税,也不得向其出售发票,同时要督促纳税人及时办理工商登记。确需开具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先缴税再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