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2003]100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7-09
摘要:金融企业呆帐损失报批时限及附送资料按《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报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2]119号)的规定执行;对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金融企业呆帐损失,各市局审核确认后须以正式公文向省局写出请示。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鲁国税发[2003]100号              2003-07-09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三条条款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凡《通知》规定的应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批的金融企业呆帐损失,必须按规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其他情形的金融企业的呆帐损失由市(含)以下国税机关审核审批。

  二、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的认定条件按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4号令)的规定执行。

  三、[条款废止]金融企业呆帐损失报批时限及附送资料按《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报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2]119号)的规定执行;对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金融企业呆帐损失,各市局审核确认后须以正式公文向省局写出请示。

  四、省局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7月9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