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1997]18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9-18
摘要:金融机构进驻办税服务厅,需报经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金融机构,不得进入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款收纳业务。在本通知之前已进入办税服务厅的金融机构,需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补办报批手续。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皖国税发[1997]189号       1997-09-18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第二条关于“税款预储帐户”的规定部分废止。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0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改革申报纳税制度,实行国办发[1997]1号和皖政办[1997]25号文件明确的“税款预储帐户”等新的申报纳税办法,对于方便纳税人,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有着重要的意义。各地国税、地税、财政、国库、银行部门应主动协调、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确保申报纳税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部分废止]凡实行“税款预储帐户”申报纳税办法的,纳税人开设“税款预储帐户”后,应在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的纳税期前2至3天,将足以缴纳当期应纳税款的款项转存到“税款预储帐户”。为纳税人办理税款预储帐户的金融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将经收的税款及时划缴入库,不得延解积压。

  三、金融机构进驻办税服务厅,需报经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金融机构,不得进入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款收纳业务。在本通知之前已进入办税服务厅的金融机构,需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补办报批手续。

  四、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国税、地税、财政、国库、银行部门应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对前一阶段申报纳税制度改革工作进行总结,并应按照“通知”要求进行规范。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分别向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省财政厅报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 安徽省财政厅

199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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