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函[2004]17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9-30
摘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并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采集发票清单信息,原山东省海上货物运输专用发票10月1日起停止使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4]175号            2004-09-30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业务发票使用问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并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采集发票清单信息,原山东省海上货物运输专用发票10月1日起停止使用。

  二、关于加强对自开票纳税人发票使用管理问题

  自开票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总局、省局有关规定开具和缴销货运发票,如果连续两个月开具货运发票差错率超过5%,影响货运发票开具清单相关信息传输,或连续两个月不缴销已开具的货运发票,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自开票)的开具标准和差错判定标准,另文下发。

  三、关于作废发票管理问题

  已开具的货运发票,由于纳税人的原因需要作废更换的,持票人必须将需更换发票的所有联次缴回,税务机关应单独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四、关于货物运输业的纳税申报实行一窗式管理问题

  窗口工作人员要对自开票纳税人上报的发票清单软盘中记录的收入总额与自开票纳税人纳税申报营业额相比对,对代开票纳税人开据的发票金额要与定额完税信息相比对,确保已开具的发票均已计征税款。

  五、[条款废止]关于严格按规定的征收率征收各项税款问题

  各级地税机关为纳税人代开票时,一律按6.6%征收率征收和预征各项税款(含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对未按规定征收和预征税款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代开票纳税人统一按月结算有关税款。

  六、关于发票清单问题

  各级地税部门在使用省局统一的发票信息系统后,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货运发票清单信息将由发票信息系统自动产生,各级不再单独上报货运发票清单。今后总局升级的货物运输发票采集、汇总软件及校验公式由省局信息管理部门负责下载和更新,各市局不再进行此项工作。

  七、关于加强税务机关内部管理问题

  要切实落实征管责任制,结合征管责任区建设,加强对本辖区内货物运输业户的培训辅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自开票纳税人开据发票的日期格式、发票的号码、承运方纳税人识别号、承运方纳税人名称等关键数据填写的辅导,提高货运发票的采集质量,降低差错率。为了落实该项工作,请各市局于9月30日前将已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及识别号和具体管户的人员名单报送省局(征管处)。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货物运输业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有关部门要同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正确贯彻落实,确保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不出现问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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