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发[2008]101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7-01
摘要:开发企业位于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五市区域内属于"一般商品住房"、"商业网点房"、"别墅"产品的,在上述各类开发产品预计利润率的基础上可以下浮5个百分点,具体由五市国、地税局商定后,分别报青岛市国税局和青岛市地税局备案。

  (三)对同一开发项目(成本核算对象)中含有不同类别开发产品的,应按上述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别计算预售收入预计利润,计入利润总额。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季度申报问题

  采取据实预缴方式预缴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按会计制度核算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对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并入利润总额计算所得税。

  对已按照原有办法进行一季度纳税申报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二季度开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首次申报开发产品预售收入所得税时,须向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附送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的《经济适用房预售许可证》,或《普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文件(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规定文件以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非普通商品房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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