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16]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定额发票式样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1-12
摘要:从2016年1月15日起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在开展保险业务,收取金额较小且固定的保险费时可使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费定额发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定额发票式样的通知

辽地税函[2016]8号               2016-01-12

各市地方税务局,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关于调整保险行业发票式样的通知》(辽地税函[2007]120号)、《关于重新确定辽宁省保险行业发票式样的通知》(辽地税函[2010]232号)文件精神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申请,经研究,同意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使用保险费定额发票,现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1月15日起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在开展保险业务,收取金额较小且固定的保险费时可使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费定额发票》。

  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所使用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费定额发票》套印“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按自用发票管理,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每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印制计划。

  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所使用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费定额发票》发票代码为:221XXXX3092X。

  四、各地要做好对该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发票管理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检查和监督发票的使用情况。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6年1月12日

  (对系统只发电子文件)

  (承办处室:发票所 承办人:高任俊 联系电话:024-23291222)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