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发[2006]1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营销人员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1-13
摘要:凡采取由总机构统一扣收各地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的,其所扣税款,应按各地保险营销人员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划转营销人员所属保险公司,由其按税法规定向营销人员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营销人员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6]11号        2006-01-13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我区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保险营销员(雇员)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与保险公司签订正式用人合同、代表保险公司推销保险业务;

  2、保险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为营销人员承担并缴纳社保费。

  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保险营销员为非雇员。

  二、保险营销人员(雇员)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保险营销人员(非雇员)取得的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按其余额扣除25%的营销费用后,依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保险公司为其雇员负担的各项社保费,凡未纳入自治区社保统筹范围的,应与雇员个人负担部分一同并入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凡采取由总机构统一扣收各地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的,其所扣税款,应按各地保险营销人员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划转营销人员所属保险公司,由其按税法规定向营销人员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六、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