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双定业户税源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2-28
摘要:对个体双定业户的税源管理应根据“内外联动、分类施管”的原则,充分调动税务机关和外部各方面的积极性,采取社会化加专业化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对个体双定业户从多个角度进行细化分类,区分不同情况采用关键因素测算法,分别实施动态管理。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双定业户税源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废止]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6]201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双定户税源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双定业户的税收管理工作,强化对个体双定业户税源的监控管理,提高个体税收征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采取定期定额方式进行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业户。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个体双定业户的税源管理应根据“内外联动、分类施管”的原则,充分调动税务机关和外部各方面的积极性,采取社会化加专业化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对个体双定业户从多个角度进行细化分类,区分不同情况采用关键因素测算法,分别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各类税收征管软件的研究和应用,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个体双定业户税源管理的科技含量。

  第二章 户籍管理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为辖区内个体双定业户办理税务登记;个体双定业户要一户一证,亮证经营。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利用《外部信息应用管理系统》、开展日常性巡查、因特网查询、电话簿查询、利用协税护税网络等多种手段,加大对漏管户的清理力度,并将其及时纳入正常管理。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CTAIS、个体双定户定额核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个体定额软件)等相关征管软件准确掌握辖区内个体双定业户的税源结构及分布情况,并在分行业与分区域管理的基础上,再按达到起征点、未达到起征点两种情况实施分类管理、动态监控。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CTAIS、基层分析监控系统等征管软件及时掌握个体双定业户的申报纳税情况,并对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和纳税的个体双定业户进行调查核实。对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要按规定认定为非正常户,并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薄和发票的使用。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巡查、发布非正常户公告、利用现有征管系统、电话簿查询等手段,跟踪查找非正常户,对认定期限内查找到的应责令其补缴税款,对查找到又从事生产经营的,要及时纳入正常管理。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认定超过三个月的非正常户,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未缴销的发票按发票流失处理,其应纳税款的追征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实地调查核实、定期巡查、发布停业公告、利用社会协税护税网络等手段,加强对停业户的前期审批和后续管理。对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申报复业的个体双定业户进行实地调查,采集其复业后的生产经营信息,掌握其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季节性业户经营时段、经营期限的长短、生产经营规律分别采取定期巡查、利用社会协税护税网络、调查其年度生产经营变化等方式,对季节性业户实施分类动态监控。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规定落实再就业扶持、涉农等税收优惠政策。可采取实地调查、到劳动部门、村(乡镇)委协查的方式,确认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动态掌握其总量和分布情况。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个体双定业户的登记类事项、与户籍管理相关事项等信息采取“一户式”管理模式。

  对其纳税户开业、变更、停业、注销、非正常户认定情况,发票领购资格、品种、数量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多元化申报和缴款方式的核准情况,申报纳税情况,税务检查及其处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委托税务代理情况等及时归纳、整理,健全户籍管理档案,并通过信息化实现纳税人户籍资料的“一户式”存储管理。

  第三章 发票管理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充分发挥普通发票在税源控管中的作用,可根据个体双定业户的发票使用情况监控其销售额的变化,为准确核定定额提供依据。

  对采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应区分一机多户和一户多机两种情况,分别按申报期对其开具额与申报额进行比对,增强定额的针对性。

  对使用电脑版发票、定额发票的应按申报期将其使用金额与申报额进行比对,掌握其销售额的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发票开具金额超过核定的销售额20%以上的应按发票开具金额征收税款。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或季查验个体双定业户领购使用发票的情况,掌握其使用的数量与开具的金额。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发票双奖制度的推广,严格落实全面开票制度,采取专项检查与交叉稽核相结合的方式,掌握某行业或某区域、某纳税人的发票使用量和开具额,并将其与历年检查情况、申报征收情况进行比对,发现异常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达不到起征点的个体双定业户发售定额发票,对其发票使用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照发票开具额依率征收税款。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得为已办理登记的个

  体双定业户代开普通发票,但可为按照规定不需办理登记的临时业户代开普通发票,并征收税款。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大对发票违章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强处罚的效果。

  第四章 定额管理

  第一节 定额基础指标设定

  第二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充分运用个体定额软件加强对个体双定业户定额的管理,促进个体定额的公正、公平和公开,提高个体定额的科技含量。

  第二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辖区内个体双定业户,按生产加工、修理修配和商业三大行业进行细化归类。

  生产加工可分为建材、家具及木器、塑料制品、食品饮料、配件加工、纸制品及印刷、橡胶制品、铸造及五金、纺织及服装以及其它生产加工等十类行业。

  修理修配可分为车辆维修、电器维修以及其它维修三类行业。

  商业可分为五金建材及土产、烟酒糖茶及副食、水产酱菜及粮油、百货服装、配件、玻璃及工艺品、家电交通及通讯工具、机电、石油液化气及煤炭以及其它商业等九类行业。

  (具体分类项目可见附件一)

  第二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辖区内定额对象的生产经营特点,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对各具体行业的户再进行详细分类,确定定额项目。

  第二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定额项目的不同分别选取机器设备台数、从业人员数量、电费数、经营面积等影响不同行业类型应纳税销售额高低的关键因素,作为定额依据,并依此确定定额标准。

  第二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自身实际将影响核定应纳税销售额的各类因素,通过设置税源集中区、非集中区、技术资质、从业人数等相应的定额调整系数,对其应纳税销售额进行调整。(具体分行业定额调整系数见附件二)

  第二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每一定额项目确定相应的定额计算公式,计算确定出其平均应纳税销售额。

  采用保本经营测算法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销售额=费用合计÷(1--毛利率)×定额调整系数

  采用其它测算方法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销售额=定额依据×定额标准×定额调整系数。

  (调整系数因定额项目的不同可以一个以上)

  第二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组织力量分行业按不低于5%的比例选取部分个体双定业户,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典型调查的方法分定额项目测算定额依据、定额标准和定额调整系数。

  (1)同行业税负测算法: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推算;

  (2)单位产品耗能测算法:根据耗能总量、单位产品耗能量、销售单价来测算其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销售数量=耗能总量÷单位产品耗能量

  测算销售额=本期销售数量×销售单价

  (3)设备生产能力测算法:根据对其设备数量、单位设备生产能力、销售单价来测算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销售数量=单位设备生产能力×设备数量

  测算销售额=本期销售数量×销售单价

  (4)计件工资测算法:根据工资总额、计件工资、销售单价来测算其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销售数量=工资总额÷计件工资

  测算销售额=本期销售数量×销售单价

  (5)保本经营测算法:根据工资奖金、房屋租金、水电费、各种税费等经营费用来测算其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测算销售额=费用合计÷(1--毛利率)

  (6)购销发票测算法。对购、销货都经常使用发票进行经营活动的个体业户,根据其取得、填开的发票所反映的进销货情况,测算其应纳税销售额。

  (7)现场观察测算法。采取实地坐摊观察、随机抽查等方式,调查业户一定时期的经营情况,测算其应纳税销售额。

  (8)按照其它合理的方法测算。

  第二节 信息采集与评议

  第三十条 信息采集是主管税务机关对辖区内影响个体双定业户计税依据的各类涉税信息进行采集、归类的一项税收管理活动。

  第三十一条 信息采集包括定额基础信息采集和社会公共数据信息采集两部分。

  定额基础信息是指直接影响个体双定业户生产经营的要素信息,包括日常巡查采集的生产经营相关信息、受理申报和查验采集的发票开具使用信息、申报征收信息和从供电、自来水等行业部门取得的相关信息。

  社会公共数据信息包括能够反映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生产效率等指标以及社会各部门反馈的涉税信息等。

  第三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信息采集制度,明确信息采集的内容、项目、时间及流程等,采集影响定额变化的各类涉税信息。

  对生产经营相关信息、发票信息、申报征收等信息应按季或半年进行采集,也可根据日常巡查和办税服务厅受理涉税业务的实际情况随时进行采集;

  对相关行业信息、社会公共信息等可按需不定期进行采集。

  第三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设定的权限,可根据辖区内个体双定业户生产经营的特点在系统内添加行业大(小)类和定额项目,也应根据采集的信息对定额标准、定额调整系数的变化情况及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组织力量对所采集的个体双定业户涉税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有重点的抽查评估,并根据变化情况按规定程序及时修改和完善各类涉税信息。

  第三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个体定额软件逐户选取确定的定额项目、定额标准,并通过该系统计算出定额调整系数,同时要将采集的信息导入或录入该系统,生成相应的应纳税销售额。

  第三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组织由有关领导、税收管理员等人员参加的定额评议小组,对信息录入后生成的应纳税销售额与通过典型调查测算的行业平均应税销售额比对,分行业逐户进行听证前的综合评议,并形成记录。

  第三节 定额听证与确定

  第三十七条 定额听证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定额核定或调整时,组织因定额变化而涉及的纳税人或纳税人代表,对定额程序、标准、系数、调整事由等事项举行的听证会议。

  举行听证会议时主管税务机关可邀请市场管理人员、村(居)委干部、工商地税人员、税收管理员等有关人员参加听证。

  第三十八条 定额听证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主持进行。

  第三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举行听证会议的三日前通知参与人员,并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听证参与人具有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

  第四十条 举行听证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有关核定和调整定额的税收政策、定额的产生过程、调整定额的原因等事项进行详细说明,其他听证参与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表明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并进行辩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听证情况做好会议记录。

  第四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举行听证的情况做出听证结论,对虽需调整原定额但不需重新采集信息的,应及时通过个体定额软件予以调整确定;对需重新进行信息采集调整定额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予以确定。

  第四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定额确定后及时向纳税人告知定额事项。

  第四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与地税部门的联合定税制度,就个体双定业户定额的核定与调整情况进行沟通与协调,以解决计税依据不一致的问题。

  第五章 申报征收

  第四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对达到起征点的税源集中区域个体大户可按月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对个体中户可按月或季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对个体小户可按季或半年申报并缴纳税款;对达到起征点的其它区域个体大户可按月或季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对个体中户可按季或半年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对个体小户可按半年或一年申报并缴纳税款。

  对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双定业户,可按年进行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双定业户征收税款。

  第四十五条 采取银行代扣代缴征收方式时,税务机关应与银行签订《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税款协议》,个体双定业户也应与相应的银行网点签订税款代扣协议。

  第四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个体双定业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办税服务厅受理其申报征收事宜:

  (1)申报的销售额超过或低于核定定额20%幅度的;

  (2)纳税人有停业行为的;

  (3)逾期申报的。

  第四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对逾期未申报的个体双定业户实施处罚,对虚假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纳税人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评析与监控

  第四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个体双定业户的评析工作,定期对采集的各类涉税信息进行整理加工和分析,随时掌握户籍、行业税负、区域税负、税源结构等指标的变化情况,发现疑点及时实施实地监控。

  第四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不断根据经济形势和税收情况的变化,有重点地对生产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行业或区域进行典型调查,掌握其变化情况,及时调增或调减定额。

  第五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按不同行业、区域、是否达到起征点,抽取有代表性的个体双定业户进行剖析式监控,掌握其生产经营的规律和特点,测算其平均税负。

  第五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巡查制度,定期对辖区内个体双定业户的生产经营、申报纳税、发票使用等涉税信息以及漏征漏管情况实施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或填制信息采集单。

  巡查记录必须有业户名称、身份证号码、生产经营项目等内容,并要有业户的签字。

  第五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全面加强对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双定业户的管理。应结合巡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按是否临界起征点、不同地域(税源集中区域、其他区域)、行业对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进行监控。(临界点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对税源集中区域的临界起征点个体双定业户应作为重点监控对象,掌握其销售额变化情况。可采取“评定结合法”,按月或季度采集其涉税信息变化情况,可组织相关纳税人或纳税人代表对所采集的信息进行相互评议、发放问卷调查、设立举报箱、利用协税护税网络等手段,掌握其销售额变化情况,对达到起征点的要及时纳入征收管理。

  第五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巡查出的漏征漏管户,应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并纳入正常管理。

  第五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评析、巡查、典型调查、随机抽查等掌握的情况,对涉税信息变动较大、临界起征点、纳税意识较淡薄的业户实行税收预警提醒,引导纳税人按期、据实申报。

  第五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网上评论、12366热线服务热线、民主评议、设立举报箱、发放问卷调查等形式,听取和了解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对加强个体税源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逐步建立以政府牵头、各部门参与、社会各界联动的社会联动协税护税网络,建立与电力、供水、银行等行业的行业联动协税护税网络,加强对个体税源的控管。

  第七章 纳税服务

  第五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纳税服务机制,采取诸如税收宣传、纳税辅导、税收公告、个性化服务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第五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积极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促进全社会依法纳税意识的不断提高,调动他们了解、关心、支持税收工作的积极性。

  第五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不定期对纳税人办税的方法、内容、程序、手续等进行辅导和帮助,以促进其办税能力的提高。

  第六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推行个性化服务,对于纳税人较复杂问题的咨询或者涉税方面的请求帮助,税收管理员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提供服务的时间、地点,并在约定时间做出答复或者进行上门服务。

  第六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在未设立税源管理机构的乡镇推行“定期定点服务制”,派人员进驻当地银行或邮政等网点,受理诸如登记、发票等办税业务。

  第六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涉税业务时,应按照纳税服务承诺相关制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完毕,不得无故拖延或刁难纳税人。

  第六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全面公告制度,对个体双定业户实行涉税情况公开,宣传税收政策,引导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公告的内容包括纳税人新开业户、停业户、注销户、非正常户、临界起征点的业户及定额听证情况、定额情况、定额调整情况、违章处罚情况等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应对定额情况每半年或年度公告一次,对新开业户、停业户、注销户、非正常户以及定额调整情况、违章处罚情况、未达起征点的业户情况每季度或半年公告一次。

  主管税务机关对公告后反馈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应及时转交有关环节和岗位进行处理,并针对反映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第六十四条 税收宣传和税务公告可以采取新闻媒体、网上发布、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收宣传栏、发放纳税人手册等形式。

  第八章 绩效考核

  第六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个体双定业户税源管理工作的绩效考核,建立奖惩制度,落实目标责任制,促进个体双定业户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六十六条 税务机关要结合能级管理制度,引入竞争机制,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税源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六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个体双定业户的分布情况和工作量大小,合理配置征管力量,明确工作岗位,细化工作职责,实现绩效考核的精细化。

  第六十八条 对于个体双定业户的税源管理质量,主要考核登记率、申报率、处罚率、定额准确率,以及税收管理员是否按照规定全面、准确地采集定额信息等指标。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临时经营业户的监控管理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一、分行业定额项目、定额标准及定额计算公式参考(略)

  二、分行业定额调整系数参考(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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