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发[2000]40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4-24
摘要:各级国税机关应积极配合上一级技术服务单位建立本级技术服务单位,配合技术服务单位开展防伪税控系统操作培训工作,配合技术服务单位辅导纳税人做好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之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0]40号        2000-04-24

  为了全面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简称防伪税控系统),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0]57号)文件精神,省局制定了《福建省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2略

福建省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0]57号)文件精神,省局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坚定信心,加强宣传《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已下发各地,省政府在贯彻过程中又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各级政府对推行防伪税控系统是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为各级国税机关贯彻落实推行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因此,各级国税机关应认真领会文件精神,解决好对防伪税控系统的认识问题,克服畏难情绪,牢牢树立起推行防伪税控工作的信心,积极稳妥地贯彻落实好推行工作。全面推行防伪税控系统,涉及的区域范围非常广,企业的情况较为复杂,来自各方面的问题和阻力也较多,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总结近年来的推行经验,积极主动争取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同时,应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宣传媒介大张旗鼓地宣传防伪税控系统,明确纳税人安装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是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内容,取得社会各界包括广大纳税人的广泛支持和有效配合,保证防伪税控系统的顺利实施。

  二、明确范围,保证进度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省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分类分批将防伪税控系统覆盖到我省所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体安排如下(见附表1):

  1、至2000年年底,首先完成8179户的推行任务,约占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30%,其中:出口供货工业企业3439户、年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2965户和商业批发企业1775户。

  2、至2001年年底,继续完成13272户的推行任务,约占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50%,其中:年销售额在30万元-300万元之间的工业企业8412户、4619户年销售额在180万元左右的商业批零企业和241户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其他类型企业。

  3、至2002年上半年,最后完成余下的约2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推行任务,达到上级要求的推行进度。

  4、自2000年1月1日起,对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律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规定保持不变。

  各地(市)国税局应在防伪税控系统推广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理顺职能,加强沟通协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推行方案,并于5月31日前上报省局备案。各县(市、区)局应在省局、所在地(市)局的统一部署下,在宣传发动、摸清底数、拟订计划、下发通知、配合培训、发行到位、缴销发票、开具使用等环节狠抓落实,一贯到底。

  三、规范服务,加强监督

  1、各级国税机关既要严格管理,也要从为纳税人服务的角度出发,围绕《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制定相应的服务措施,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保证在推行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申报厅、服务单位或其它中介机构采取一机多卡共用通用设备的手段开具专用发票。

  2、各级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各项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制度,确保技术安全和专用设备的质量,建立健全技术服务网络,制定完善的技术服务规范(包括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规范、防伪税控系统用户售后服务协议、防伪税控系统规范服务责任书、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网络建设方案、防伪税控系统操作培训规程、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资金管理办法,等等)。

  3、为了顺利完成推行任务,保证推行进度,省局决定在全面推行的这两年半时间内由地(市)级技术服务单位严格遵照《福建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培训规程》负责集中培训所在地区的防伪税控系统企业,其中,省级技术服务单位负责福州市的培训工作。对2002年下半年之后的散户培训工作由各地的技术服务单位(点)负责。

  4、省级技术服务单位应在2000年6月30日前商当地国税机关把技术服务网络覆盖到我省所有县(市、区),并对其进行培训辅导,确保其由足够的能力胜任技术服务工作。

  5、各级国税机关应积极配合上一级技术服务单位建立本级技术服务单位,配合技术服务单位开展防伪税控系统操作培训工作,配合技术服务单位辅导纳税人做好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之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6、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操作培训、安装调试及日常维护的价格在国家统一定价之前,暂由省局会同省物价局予以核定,明码实价,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搭车乱收费,加重纳税人负担。

  7、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同级技术服务单位的指导和监督,设立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投诉电话,做好电话记录工作,认真协调企业对技术服务单位的投诉事项,积极向上一级国税机关反馈技术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

  四、狠抓管理,落实制度

  1、各级国税机关应认真组织税务干部系统学习、严格执行近年来有关防伪税控系统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充分发挥制度刚性;在外部,对该核销的专用发票坚决予以收缴,对超时申报认证或认证不符的进项坚决予以剔除。

  2、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系统内部防伪税控系统的培训辅导工作,熟练掌握做好内部技术维护的各项技术,落实好岗位责任制。省局再次重申,禁止国税机关委托技术服务单位对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代为“企业发行”操作和依赖服务单位来做内部技术维护的各项工作。

  3、各级国税机关在全面推行防伪税控系统过程中应建立相应的配套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约束监督机制,保障推行工作按原定计划顺利推进。省局将从2000年下半年开始按季度通报各地推行工作情况,同时在核拨年度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费时,对推行工作突出的地(市)予以适当倾斜。

  4、税务终端扫描认证设备由于总局下发的时间滞后并且数量有限,部分日常认证工作量太大的县(市、区)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利用专用发票管理费先行选购有关扫描设备的(见附表2)。

  5、今年开始全面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影响到各地新版电脑专用发票和手工版专用发票使用量计划的调整,因此,各级国税机关应深入细致地做好各版面专用发票使用量的测算工作,同时继续抓紧手工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改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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