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函[2004]10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及直属库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1-07
摘要:对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经营省储备粮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及直属库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函[2004]10号        2004-01-07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3年12月26日通知精神,为减轻我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负担,在2003年底前,对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省储备粮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经营省储备粮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征收入库税款不予退库。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1月7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