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地税关于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解答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0-14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浙江地税关于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解答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直属稽查分局:

  为便于各地统一理解和掌握所得税有关政策,我处对各地在日常管理中反映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了整理和研究,并在全省所得税、国际税收业务座谈会上进行了讨论,统一了意见,现将这些问题作如下解答:

  一、企业所得税

  1.亏损企业注销(亏损额超过投资额),因无资产可以归还投资人,欠投资人的欠款在清算时要作为注销企业的清算收入吗?

  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2.BT指建设-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承建某些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投资方式项目,在BT项目运营时,投资建设方一般设立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BT项目主要分为两种模式:一是项目公司既做投资又提供建造服务;二是项目公司仅进行投资,而未提供建造服务的模式。项目公司从政府部门取得收入主要有两部分,一是建设期资金占用费,一般在建设期内分期支付;二是回购款及回购期资金占用费,一般在回购期分期支付。在两种BT项目模式下,项目公司的收入如何确认,成本如何结转?

  意见: BT模式下,项目公司提供的是建造劳务,收入的确认按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的规定处理。成本结转遵循会计核算相关规定。

  3.(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那么,资产划出方是按公允价值处理还是按帐面价值处理?如果资产的接受方按照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来处理的,那么资产划出方是应该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还是按营业外支出处理?

  (2)根据《关于印发<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2期)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函[2009]60号)中的规定“对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上市公司的实质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捐赠、债务豁免等单方面的利益输送行为,由于交易是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才得以发生,且使得上市公司明显的、单方面的从中获益,因此,监管中应认定为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形成的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上市公司与潜在控股股东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应比照上述原则进行监管。”那么企业接受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上市公司的实质控制人划入资产,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是否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

  意见: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一条规定的是资产接受方的税务处理,对第一条规定资产接受方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的,相应地,资产划出方应按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进行所得税处理。

  (2)29号公告第一条只适用企业接受股东划入资产的所得税处理。不属于企业接受股东划入资产的,视具体情况对照税法规定处理。

  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3年5月1日,但因工程进度等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直到2014年2月1日才交付使用,房开企业是否应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2013年5月1日按合同金额全额开具销售发票及确认收入还是在2014年2月1日确定收入?

  意见: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的确认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中所说的职工交通补贴(国有企业公车改革后的车贴)有没有标准?以现金发放可不可以?以汽油充值卡形式可不可以?

  意见:根据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项,企业发放的职工交通补贴计入职工福利费,发放形式包括货币性补贴和非货币性补贴。

  6.企业发生法定资产损失在以前年度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由于当时企业对税收政策不熟悉没有申报扣除,现企业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提出申报扣除,是否可扣除?如果可以,应在哪一年度扣除?

  意见: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7.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意见: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8.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按照工资总额2%计提建会筹备金,60%部分向地税部门缴纳,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剩余40%部分企业留存,没有《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40%部分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4号)等规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因40%部分尚未拨缴,未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暂不予税前扣除。

  9.租赁合同约定车辆的保险费、车船税和年检费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收到名称为出租方的票据,能否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如双方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在车辆租赁费之外,承租方还承担因车辆而产生的保险费、车船税、年检费,可以凭相关发票、税票原件及租赁合同等有效凭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即:向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应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债资比)限额扣除。

  A企业(非金融企业)实收资本1000万,由B企业投资600万元,C企业投资400万元; B企业由甲、乙两个自然人投资成立,投资额分别为1500万和500万,占比75%和25%,后A企业向甲自然人借款2000万,如A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只有实收资本的前提下,向自然人甲支付利息支出在税前扣除的关联债资比例如何计算?

  意见:关联方的认定按《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的规定,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按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计算,企业从间接持股的关联方取得的债权性投资,在计算权益性投资金额时不考虑间接控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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