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税政一[1994]49号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粮食复制品征税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7-04
摘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4]26号“粮食复制品的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的规定精神,现对粮食复制品的具体范围明确如下: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粮食复制品征税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税政一[1994]49号      1994-07-04

  税屋提示——依据闽国税发[2009]13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月21日起全文废止。[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分局、对外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4]26号“粮食复制品的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的规定精神,现对粮食复制品的具体范围明确如下:

  1.线面:线面、面尾、童乐面、龙须面、金梭面、棋只面。

  2.粉干:粉干、兴化粉、米粉燕、锅边粉(片)、元霄粉、术米粉、米粉、炒米粉。

  3.面条:鲜白切面、生面、蛋面、机面、挂面、阳春面、仲秋面、面片、通心面。

  4.白粿:鲜白粿、白粿干、白丸籽。

  5.馄饨皮:包括生皮、饺子皮、水饺皮。

  6.快熟麦片、玉米片、燕片。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副食品不属粮食复制品。

  希知照。

福建省税务局

199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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