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2]203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安徽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4-28
摘要:从2002年6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凡购入本省范围内的废旧物资,必须凭取得的《安徽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抵扣其进项税额,其他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安徽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2]203号      2002-4-28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废旧物资购销的税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省局决定,自2002年6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安徽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安徽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的使用规定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皖国税函[2001]654号)规定执行。

  二、从2002年6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凡购入本省范围内的废旧物资,必须凭取得的《安徽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抵扣其进项税额,其他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三、《安徽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由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并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发售工本费暂定为3.5元/本。

  附件:[附件废止]安徽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式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