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发[2012]2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2-07
摘要:做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132号)宣传工作,要向纳税人广泛宣传各级国税机关的监督职责、对服务单位的工作要求、纳税人享有的权益等,让纳税人主动参与对服务单位的监督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桂国税发[2012]22号       2012-02-07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13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具体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税务机关对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是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改进纳税服务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做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132号)宣传工作,要向纳税人广泛宣传各级国税机关的监督职责、对服务单位的工作要求、纳税人享有的权益等,让纳税人主动参与对服务单位的监督工作。

  二、做好问卷调查及汇总上报工作

  主管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不低于2%的比例开展服务质量问卷调查工作。对于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纳税人少于100户的,问卷调查户数不得少于2户。

  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表》据实填写《增值税防伪税开票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汇总表》(见附件)并将电子数据逐级上报,市局上报区局的时间为次年1月31日前(上报地址:FTP/上传区/货物和劳务税处/税控稽核/防伪税控服务质量调查)。

  三、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各级国税机关应设立并公布受理投诉电话,指定人员负责处理投诉事宜。对有效投诉,各级国税机关应于处理完结后将《受理投诉登记表》逐级上报区局备案。

  区局受理对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单位投诉电话为0771-5710199、0771-5706111,请予以公布。

  四、主管国税机关应于2012年2月15日前完成对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单位2011年度服务质量的调查工作,市局于2012年2月20日前将《增值税防伪税开票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汇总表》上报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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