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政三[2002]1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管中几个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11-04
摘要:现将《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管中几个问题的复函》(闽财教函[2002]1号)转发给你们,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请遵照办理。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管中几个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三[2002]12号      2002-11-04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管中几个问题的复函》(闽财教函[2002]1号)转发给你们,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请遵照办理。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管中几个问题的复函

省地方税务局:

  转来《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管中存在几个问题的函》(闽地税函[2002]111号)悉。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中央企业是否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问题。由当地工商部门出具证明,中央直属、垂直管理的全资的中央企业免征地方教育附加(不含有参股、合资的分支机构)。

  二、[条款废止]同意地方教育附加退税比照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规定办理。即:对由于减免“三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征的地方教育附加;对于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和采取“先征后还”办法返还“三税”的,不退还已交纳的地方教育附加。

  三、同意对已交纳农村教育附加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11月4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