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税[2003]1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力支持非典防治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财税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5-23
摘要:为防止非典的扩散,对单位发放给个人的用于预防非典用途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可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力支持非典防治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财税政策的通知

鲁财税[2003]16号      2003-5-23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当前,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形势依然严峻,疫情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也日渐显露。各级财税部门要充分发挥财税职能作用,坚持一手抓非典防治,一手抓支持经济发展,努力降低非典对经济的影响,确保我省经济发展的良好势头,夺取抗击非典和各项工作的全面胜利。经省政府同意,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山东实际,现就有关财税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集中财力保证防治非典经费的需要。

  今年,各级除了防治非典应急的必需支出外,其他方面新增支出一律不予安排,各级预算安排的预备费,要优先用于解决非典防治和相关救济补助。年初预算安排的卫生经费,也要重点向非典防治倾斜。同时,要大力调整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性支出。各级除了保证人员经费、基本公用经费需要外,其他一般性支出都要大幅度压缩,切实保障非典防治经费需要。要加强防治非典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防治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二、支持建立突发性公共卫生应急反应机制。

  各级要按照“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应急优先、合理确定各级政府责任与分级负担”的原则,对建立突发性公共卫生应急反应机制必需的经费,要予以保证。应急反应机制正常的运行费用,经论证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当前,要重点确保防治非典急需的救治设备、药品、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购置及隔离病房改造等所需经费。

  三、支持建立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检查站、留验站等防治设施。

  各级对经政府批准设立的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检查站、站的建立和防治工作,给予必要的财力支持,确保检查站、留验站各项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切实保障非典患者的救治资金。

  各级要积极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城市低收入和农民非典患者的治疗费用,切实给予保障,确保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中的非典患者得到及时、免费救治,发生的救治费用全部由财政负担。

  绝不允许因医疗费用问题使非典患者得不到及时、有效救治的现象发生。

  五、对非典防治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给予补助。

  自2003年4月1日起,对承担非典防治任务的定点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控制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中参加非典防治工作的人员,按照规定标准和范围给予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保证。

  六、对受非典疫情直接影响的部分行业给予税收优惠。

  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出租汽车公司、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以及饮食业、旅店业,因非典影响按期纳税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缓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出租汽车司机,经批准可以适当调低个人所得税征收定额。

  七、对境外捐赠的防治非典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境外捐赠的防治非典防护用品、诊断设备、治疗和监护设备以及救护车、防疫车和消毒车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八、对防治非典一线人员取得的特殊临时性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非典防治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医务补贴,以及负责防止非典扩散检查任务的各类检查站、留验站的工作人员,防治非典定点宾馆、饭店的工作人员等防治非典一线的所有工作人员,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对单位发给个人的预防非典药品等实物兔征个人所得税。

  为防止非典的扩散,对单位发放给个人的用于预防非典用途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可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对用于防治非典的捐赠允许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对纳税单位和个人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和防治非典定点医院,捐赠用于防治非典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向防治非典事业的捐赠,凭上述单位出具的防治非典捐赠的收据,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所有用于防治非典的捐应专项用于防治非典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十一、对购置用于防治非典的科研设备及科研经费支出可在当年一次性列入成本。

  对承担政府防治非典研究任务的科研单位和企业购置用于防治非典的科研设备以及用于防治非典的科研经费,可在当年一次性列入成本。对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由此而影响效益下降的,按不受影响的效益计算发放效益工资,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十二、加大对防治非典科研项目的扶持力度。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高新技术产业和新产品新增加的地方财政收入中安排的财政专项扶持资金,要向防治非典行业、企业和项目倾斜。

  对防治非典有突出贡献的科研单位,在经费上给予补助,对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十三、对受非典影响比较严重行业的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减免。

  一是减收或免收对餐饮、旅店、旅游、娱乐、集贸市场、航空公司、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包括小汽车、中巴、大巴)等行业征收的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二是免收运输抗非典所需物资货运车辆的政府贷款修建公路通行费、高速公路通行费、堤防养护费、桥闸养护费、城市道路机动车通行证工本费。

  三是各级卫生、疾病控制机构对运输工具以及商场、宾馆、饭店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进行强制性消毒,对餐饮旅店行业进行的针对非典疫情的卫生检验、检查,以及对从业人员进行的强制性体检等,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今年内省里不再出台新的收费项目,也不提高现有收费的征收标准。

  十四、简化办税程序,坚持依法办事。

  为尽量减少人群大量集中和接触,各级税收征管部门要适当延长申报纳税期限,本着自愿原则,积极引导纳税人采取电子申报、电话申报和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等多种形式,倡导远程纳税。在税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办税程序和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各级要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行税收法规和政策,除省里制定的统一政策外各级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减免税收。

  十五、落实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严禁借非典防治名义向农民乱收费。

  对农村集贸市场、学校、卫生院等公共场所、发生疫情的农村居民住宅、牲畜饲养和交易场所农用机械和车辆等依法进行消毒,费用由当地政府部门或单位负担,不得向农民或农村中小学-生摊派;对从疫区返乡农民依法实行体检、医学观察等措施,有关费用均从当地防治非典专项经费中解决,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向农民发放宣传防治非典知识手册、宣传画等,应免费发放,不得向农民收取费用;预防非典药品及防护用品,应当由农民自愿购买,不得向农民强制收费,不准以防治非典的任何名义,擅自向村组和农民收费。

  十六、进一步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积极落实有关促进再就业的税费减免等各项财税优惠政策,落实好再就业补助资金。对受非典影响导致部分企业职工和个体经营者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要及时纳入“低保”,继续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以上政策请认真贯彻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将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5月23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