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个[2000]30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10-16
摘要:从2000年9月1日起,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比例取得的分成收入,按照30%的比例扣除其办案费用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办案费实行总额控制,律师以票据报销方式取得的办案费,应视同分成收入,与按规定比例取得的分成收入合并后,按照本文件的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个[2000]306号        2000-10-16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转发给你们,并做以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1.从2000年9月1日起,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比例取得的分成收入,按照30%的比例扣除其办案费用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办案费实行总额控制,律师以票据报销方式取得的办案费,应视同分成收入,与按规定比例取得的分成收入合并后,按照本文件的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3.此前的有关规定与本文件不符的,按本文件执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