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流[2009]5号 浙江省国家税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1-12
摘要: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4号)精神,我局对《浙江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 ( 浙国税流[2006]61号)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浙江省国家税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9〕5号          2009-01-12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4号)精神,我局对《浙江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 ( 浙国税流[2006]61号)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第九条第(五)款修改为:《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抵扣清单》,第(六)款修改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清单》。

  二、第九条第(八)款“《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停止报送;自2009年5月1日起第九条第(九)款“《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停止报送。

  三、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比对内容调整为:(一)销项比对(利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普通发票、专用发票和利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一般纳税人销项比对)

  四、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1项比对内容调整为: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税额汇总数分别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1、8、15栏“小计”项合计的销售额、税额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五、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1项中(1)的比对内容调整为:用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证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金额、税额汇总数分别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中所填列的进项金额、税额栏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认证系统采集的税额信息必须大于或等于申报资料中所填列的进项数据。

  六、取消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1项中(6)的比对内容;自2009年5月1日起取消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1项中(5)的比对内容。

  七、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2项中(1)调整为: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3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核查后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数据。

  八、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2项中(2)调整为: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核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和。

  九、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2项中(5)调整为: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核查后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之和。

  十、取消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2项中(4)的比对内容。

  十一、在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1和2项中增加“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比对内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1栏“税额”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中“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的税额比对,二者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十二、附件1“异常类型”第三类中增加一项“进项比对不符”内容。异常情况描述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1栏“税额”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中状态为“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的税额比对不符。核实方法和处理意见为:逐份核实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情况,并按通知单中的进项税额数修改申报表。

  十三、取消附件1“异常类型”第四类中4、5项内容。

  十四、2009年1月征期仍执行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票表比对规定,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票表比对规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国家税局

二OO九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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