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1994]05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 消费税后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11-23
摘要: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而多缴纳税款需给予返还的,其期初库存已征税款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自1994年1月1日起可按5年平均分摊。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税后,没有多缴税款的,拟按市局京税一[1994]257号文件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 消费税后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4]052号                   1994-11-23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05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明确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而多缴纳税款需给予返还的,其期初库存已征税款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自1994年1月1日起可按5年平均分摊。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税后,没有多缴税款的,拟按市局京税一[1994]257号文件执行。

  2.按季按比例抵扣期初库存已征税款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于每季终了后将准予抵扣的期初库存的已征税款由“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转入季末当月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项下,同时,企业应在抵扣的当月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在备注栏中注明本期抵扣金额中包管期初库存所属季度的抵扣税额。

  3.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涉及的1994年期初库存已征税款的处理问题,市局将结合058号文件内容另行下文明确。

  4.各基层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企业上报的期初库存已征税款金额的准确性,严格执行京税外[1994]481号文明确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局。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