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9-24
摘要:审核确认是指对已审批或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项目,纳税人在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须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认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事项。

  第三章 税收优惠的后续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做出是否给予继续享受税收优惠的决定。

  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因法律形式发生变化或发生重组业务等变更企业所得税主管地税机关的,应向变更后的主管地税机关重新提出审批或备案申请。

  第三十五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在给纳税人下达《税收优惠审核确认决定书》(附件13)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以下金额,将《税收优惠审核确认决定书》(附件13)抄报所属市地方税务局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进行报备。

  免税收入额、减计收入额、加计扣除额、加速折旧额、减免所得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基式税收优惠金额在12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定期减免税、抵免所得税额、因享受优惠税率而减免税金额在3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向所属市地方税务局报备;

  免税收入额、减计收入额、加计扣除额、加速折旧额、减免所得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基式优惠金额在2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定期减免税、抵免所得税额、因享受优惠税率而减免税金额在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同时向所属市地方税务局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报备。

  第三十六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应每年对主管地税机关报备的审核确认资料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得低于20%。抽查中发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认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主管地税机关予以纠正。

  第三十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已享受税收优惠情况的监督管理,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地税机关应结合纳税评估和本地实际情况,对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全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总户数的30%。检查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的条件;

  (二)是否采取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

  (三)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将变化情况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四)税收优惠期限到期后是否恢复纳税;

  (五)正在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是否进行纳税申报;

  (六)纳税人减免税使用的情况。重点核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后是否将减免税款用于企业扩大投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和扩大就业等生产经营上,是否有用于个人分配和消费等行为。

  (七)纳税人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的情况。

  有关检查情况应当留档备查。

  第三十八条 主管地税机关在日常征管和检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条件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税收优惠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事先备案和审核确认而自行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及时取消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并依法追缴相应税款。

  第三十九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征管资料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办理税收优惠的各项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及时将税收优惠审批、备案和审核确认情况录入“减免税管理系统”,并通过系统来掌握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情况。

  第四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加强税收优惠台账管理,设立《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台账》(附件14)和《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季报台账》(附件15)。

  第四十二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和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各类税收优惠管理台账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并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将上年度落实税收优惠情况总结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落实税收优惠总结报告内容包括:税收优惠基本情况和分析;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税收优惠管理经验以及建议。

  第四十三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和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办法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税收优惠金额较大的情形做出明确规定,并抄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每年对各市地方税务局的税收优惠管理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管地税机关是指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和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新的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50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权限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3年第10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1-16汇总

  1.企业所得税审批类税收优惠申请表.doc

  2.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及附报材料表.doc

  3.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资料报送清单.doc

  4.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申请表.doc

  5.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审核确认申请表.doc

  6.企业收入项目明细表和减免税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表.doc

  7.涉税项目不予受理决定书.doc

  8.涉税项目限期补正通知书.doc

  9.涉税项目受理通知书.doc

  10.税收优惠审批及备案决定书.doc

  11.不予享受税收优惠决定书.doc

  12.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核查表.doc

  13.税收优惠审核确认决定书.doc

  14.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台账.xls

  15.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季报台账.xls

  16.《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解读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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