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函[2014]69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清理进户执法项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3-17
摘要:各市国税机关要成立规范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市局主要领导负总责,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确保清理工作有序高效开展。协调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统筹协调,严格清理标准,加大宣传力度,按时完成进户执法项目清理任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清理进户执法项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2014]69号        2014-03-17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清理进户执法项目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4]10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清理进户执法项目是国家税务总局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实现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改进作风的重要举措。各级国税部门务必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全力做好进户执法项目的清理工作。

  二、加强领导。各市国税机关要成立规范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市局主要领导负总责,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确保清理工作有序高效开展。协调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统筹协调,严格清理标准,加大宣传力度,按时完成进户执法项目清理任务。

  三、落实上级清理要求。总局已对外公告第一、二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今后还将陆续公告多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各市要通过单位外网转发、办税服务厅张贴等形式及时宣传公告内容。对本级清理的进户执法项目,也要通过公告形式及时对外发布。要切实加强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的后续管理,通过加强案头审核评估、运用第三方信息与纳税申报信息比对、利用税收软件分析等后续管理服务措施,做到放而有度、管而不乱。

  四、坚决清理。对进户执法项目能取消的坚决取消,保留项目能合并的尽量合并,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规范管理进户执法工作。各市要将本市自行制定进户执法项目清理工作总结和清理清单(见附件)于4月5日前报送省局。对上级制定的进户执法项目,如认为无需保留的,可提出清理建议一并报告省局。

  联系人:陶然

  联系电话:0531-85656397

  材料报送方式:通过内网邮件系统发至省局稽查局陶然邮箱。

  附件:附件1-2.zip

  1.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

  2.保留进户执法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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