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发[2008]74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5-21
摘要: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岗位根据审核确定的发票名称、种类、购票数量、金额版位、购票方式等内容在综合征管软件V2.0系统发票管理-外部管理-发票发售管理-纳税人票种核定管理中录入,并打印《发票领购簿》,送交纳税人。

  (二)纳税人现有普通发票无法满足正常经营需要,申请调增最大开票金额

  1.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位申请领取并填写《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核表》,同时出示或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

  (3)发票领购簿。

  2.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位将纳税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转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岗位进行初核。

  3.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岗位进行初核,必要时可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合同、协议等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留存)。初核同意后,报办税服务厅负责人进行审核确定。

  申请使用发票版位超过十万元版的(含),必须经各区(市)国税机关主管局长审核确定。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申请调增最大开票金额的,应转个体税源管理部门对其核定税额及时进行调整。

  4.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岗位根据审核确定的发票名称、种类、购票数量、金额版位、购票方式等内容在综合征管软件V2.0系统发票管理-外部管理-发票发售管理-纳税人票种核定管理中修改录入,并打印《发票领购簿》,送交纳税人。

  5.工作时限:原则上各环节应即时办理,当日完成,全部工作完成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三)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岗位或税源管理部门在日常发票发售或税收管理工作中发现纳税人实际开票金额经常低于限额的调整(2个工作日办结)

  1.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岗位或税源管理部门要求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位领取并填写《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核表》,报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岗位。

  2.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岗位根据纳税人实际用票情况重新进行票种核定,报办税服务厅负责人进行审核确定。

  3.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岗位根据审核确定的发票名称、种类、购票数量、金额版位、购票方式等内容在综合征管软件V2.0系统发票管理-外部管理-发票发售管理-纳税人票种核定管理中修改录入,并打印《发票领购簿》,送达交纳税人。

  4.工作时限:原则上各环节应即时办理,当日完成,全部工作完成最长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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