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发[1998]110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5-19
摘要:根据《条例》和《细则》的规定,可从所征收的税款中,按征收税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业务经费,专项用于补充地方税务机关和计划等部门征管工作经费开支,具体提取比例由各地人民政府决定。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1998]110号              1998-05-19

  税屋提示——
  1.依据鄂地税发[2002]73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2年4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鄂地税发[2002]72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2年04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迅速予以贯彻落实。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和《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相互配合,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控管和征收工作。凡是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税收政策规定,自觉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等手续。各级地税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为征管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全省实行省、地(市)、县三级地税机关核税办法。省直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央各部门、外省、市、自治区和部队、团体和鄂单位计划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和地(市)、县计划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地方税务局直接核定。地、市、州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自行确定本级负责核定的项目投资总额标准。纳税人在接到正式计划或建设文件后的一个月内,按地税机关核定的税金数目到投资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开户银行预交税金。税务部门内部统一实行核税与征收相分离的征管办法。各级地税部门要严格依法征税,按规定级次入库。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违反规定减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单位,应按有关征管规定,先由地税部门据实征收,属行政单位,由同级财政安排支出;属生产经营性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先征后返,返还税款作同级政府股本投入,参与收益分配。各级地税稽查机关要会同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加强稽查和监督,提高税款的入库率,强化重点税源控管,保证税收政策执行到位。

  三、严格执行投资许可证制度。为了适用国家新的投融资体制改革要求,各级计划部门要严格执行投资许可证制度,强化投资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杜绝无证建设现象。对未按上述第二条规定进行核税并预缴税款的建设项目,各级计委一律不得发放投资许可证。没有取得投资许可证的项目,银行不得办理拨款和贷款手续,施工单位不得施工,供电、供水部门不得供电、供水,城建、土地、规划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建设和施工的手续。各级政府要督促各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互通信息、互相配合,形成联合控管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地税机关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实行联合办公的形式,加强税收征管。对已办理投资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由各级计委会同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年检。凡查出应交未交税金的单位,要依法处理。对未交足税金的建设单位要按规定追补入库。

  四、加强对零税率或低税率投资项目的管理。各级地税部门要会同计划等部门,加强对零税率或低税率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对以零税率或低税率的投资项目为名,从事适用较高税率的投资项目,或擅自改变投资项目性质和用途的投资项目,税务部门除应按实际投资项目适用税率征税外,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各级地税部门要特别加强项目竣工后的现场检查鉴定工作。有效地防止纳税人弄虚作假逃避税收行为。

  五、根据《条例》和《细则》的规定,可从所征收的税款中,按征收税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业务经费,专项用于补充地方税务机关和计划等部门征管工作经费开支,具体提取比例由各地人民政府决定。

  六、该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省地税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各地、各有关职能部门在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应及时上报省地税局、省计委。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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