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流[1999]8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省烟草行业进项税额抵扣等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1-17
摘要:山东烟草系统实行资金统一管理后,所属分支机构凡能保证按期足额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可不再单独办理税款预储帐户,已经办理的,可在纳税期前2-3天内将与应纳税款等额的款项转存于税款预储帐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结清税款。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省烟草行业进项税额抵扣等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鲁国税流[1999]84号             1999-11-17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中国烟草总公司山东省公司:

  你公司鲁烟[1999]第96号文悉。关于你公司成立“中国烟草总公司山东省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对全省烟草系统的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企业凭由省级商业银行指定的代理付款行确认付款并加盖业务章的“山东省烟草公司代理收付款通知单”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等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5号通知精神,对中国烟草总公司山东省公司系统内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可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系统内的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可将代理付款行确认付款并加盖业务章的“山东省烟草公司代理收付款通知单”做为付款凭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山东烟草系统实行资金统一管理后,所属分支机构凡能保证按期足额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可不再单独办理税款预储帐户,已经办理的,可在纳税期前2-3天内将与应纳税款等额的款项转存于税款预储帐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结清税款。

  特此函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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