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函[2003]42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网络业务收入计税标准的复函[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4-24
摘要:各经营主体按收入分成协议分段计算经营收入,按属地原则在当地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企业取得的营业收入加上合作单位分回给企业的经营收入减去分成给合作单位的营业额。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网络业务收入计税标准的复函[全文失效]

湘地税函[2003]42号           2003-04-24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0年10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湖南省广播电视局:

  你局《关于认定网络业务收入计税标准的请示》收悉,对于隶属于你局的湖南省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的网络业务收入营业税计税标准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函复如下:

  各经营主体按收入分成协议分段计算经营收入,按属地原则在当地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企业取得的营业收入加上合作单位分回给企业的经营收入减去分成给合作单位的营业额。即以各经营主体实际取得的营业收入作为计税依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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