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工商发[2013]41号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6-09
摘要:高校毕业生(含五年内往届毕业生,下同)申办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涉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置许可项目除外),允许零首付。鼓励高校毕业生以实物、知识产权等作价出资创办企业,知识产权可占注册资本总额的100%。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

陕工商发[2013]41号         2013-06-09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凌示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韩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年,全国和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总量压力继续加大,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就业任务更加繁重。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广大高校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全省经济转型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稳定。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职能意识,切实把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和要求,现就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降低登记注册门槛

  (一)高校毕业生(含五年内往届毕业生,下同)申办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涉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置许可项目除外),允许零首付。鼓励高校毕业生以实物、知识产权等作价出资创办企业,知识产权可占注册资本总额的100%。

  (二)允许高校毕业生将符合条件的自有住房、租赁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登记注册的住所,可实行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对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有困难的,可由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居委会、村委会以及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出具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证明。

  (三)高校毕业生申请经营项目需经前置许可审批的,除涉及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前置许可审批项目外,可实行“先照后证”,核准经营范围时,注明“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字样。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经营教育培训、家政服务、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支持农村高校毕业生回乡创办或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从事农产品加工贸易及土地承包、个体贩运等经营活动。

  二、简化登记注册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登记注册大厅设立高校毕业生申办个体工商户、企业登记注册专门窗口及咨询专线,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法规咨询和高效便捷的服务。

  (六)高校毕业生申办个体工商户、企业名称核准、地址变更、设立分支机构等简易登记事项,实行审核合一,由一人审核办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及时受理,即时办结。

  三、运用行政指导,拓宽创业就业渠道

  (七)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利用登记注册、年检和市场巡查等时机,广泛向企业、个体工商户宣传党和国家有关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政策,引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履行社会责任,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岗位。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引导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吸纳高校毕业生数量较大的企业,在“重信用守合同”单位评定等方面予以优先。

  (八)免费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各类市场主体行业分布、数量、投资及经营情况等信息,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提供参考。

  (九)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或支持企业开办大学生创业基地,开展创业就业培训;积极协调市场开办单位在商场、超市等场所优先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摊位、货源等;积极协调配合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投资担保公司等,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提供资金帮助。

  (十)引导高校毕业生诚信经营、守法经营,对高校毕业生在经营活动中出现的轻微违法行为,以教育疏导为主,实行首违不罚制度。

  四、优化就业环境,积极开展创业就业维权工作

  (十一)加强对劳务派遣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工作,严厉查处“黑职介”等违法经营行为;加强对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广告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发布虚假就业和招聘广告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传销组织活动。

  (十二)畅通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专线,及时受理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投诉举报,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合法权益。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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