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税政[1995]11号 浙地税一[1995]18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4-20
摘要:根据新税制的规定,重申:税制改革以前任何单位和部门作出的减免营业税规定,应一律停止执行;各级税务部门不得再以税改前作出的减免税规定为根据,继续给予减税、免税。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税政[1995]11号 浙地税一[1995]18号                1995-4-20


各市、地、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分局,省级各有关单位,省国家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税法,严格控制减税、免税是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为确保财税体制改革来之不易的成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项目应严格按新税制的规定执行。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新税制的宣传,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税法。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领导应带头遵守税法,支持税务部门严格执法,不得下达与税法相抵触的规定,使行政事业单位成为依法纳税、依法办税的典范。

  二、根据新税制的规定,重申:税制改革以前任何单位和部门作出的减免营业税规定,应一律停止执行;各级税务部门不得再以税改前作出的减免税规定为根据,继续给予减税、免税。税制改革以后下达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也一律停止执行。有关部门对某些收费项目所作的“不并计营业收入”“全额上交”之类的规定,不能作为免征营业税的依据。

  三、对确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可免征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为严肃税法,一律实行审批制度。凡要求免征营业税的收费项目都必须在今年6月底以前向同级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据以执行。省级有关单位确定的收费项目,要求减免营业税的,由省级有关单位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省政府发文确定的收费项目需减免营业税的,由省级具体主管单位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办理审批手续;各市、地、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具体审批手续由省地方税务局另行下达)。1995年6月底以后,凡不能提供批准文件的,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逾期不交的,按偷税处理,对拒不办理审批手续,又拒绝缴纳税款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四、为检查政策执行情况,省地方税务局将在今年适当时候对全省行政事业收费征税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从严处理;对未认真执行的税务部门,要通报批评。

  附件:财税字[199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法规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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