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函[2005]19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涉外亏损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4-27
摘要:深入开展纳税评估,提高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各地在加强对涉外企业申报资料审核的同时,要将亏损企业作为纳税评估的重点,重点评估与亏损额关系紧密的成本费用的列支项目,并对亏损企业历年的亏损情况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建立起亏损额弥补、获利年度确认、减免税认定的管理台帐进行跟踪管理。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涉外亏损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函[2005]195号          2005-04-27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我省“开放带动”战略的实施及整体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我省正成为外商在中西部地区投资的热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的蓬勃发展为调整我省产业结构、增加就业机会、推动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与涉外企业规模和税收总量不断增加形成较大反差的是,长期以来涉外企业亏损面较高。2000-2003年四年间我省企业平均亏损面达60.4%(详见附件1)。今年,省局拟定了“以降低亏损面为切入点,提高涉外税收征管质量”的涉外税收征管思路,将加强亏损企业管理作为今年涉外税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保证工作的有效开展,现将有关问题强调如下:

  一、深入开展纳税评估,提高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各地在加强对涉外企业申报资料审核的同时,要将亏损企业作为纳税评估的重点,重点评估与亏损额关系紧密的成本费用的列支项目,并对亏损企业历年的亏损情况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建立起亏损额弥补、获利年度确认、减免税认定的管理台帐进行跟踪管理。其次,要充分发挥汇算清缴中宣传发动、业务培训、辅导、资料审核等各环节的作用,提高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资料的准确性。

  二、提高税务审计和反避税工作质量,发挥纳税评估与两者的管理合力。汇算清缴结束后,对经审核确认连续三年亏损的企业仍要安排时间进行税务审计,对有避税嫌疑的要移交反避税部门开展反避税选案调查。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企业有存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应纳税额。

  三、加强调查研究。各地要结合本地行业企业的亏损情况,选择问题突出、管理薄弱的1-2个行业或企业作为今年的管理重点,通过实地调研,走访相关管理部门或实施税务审计等形式或手段,熟悉企业的营运规律,掌握购、产、销各环节的流程,发现税务机关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摸清企业亏损的真正原因,探索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

  四、制定工作方案。各地要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加强亏损企业管理的工作方案,以确保征管质量有明显提高。方案要包括:本地选择的重点管理行业或企业,各工作阶段的划分,不同阶段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重点、计划采取的措施、实施单位和责任人等内容,并于5月10日前上报。省局审核确定后按工作方案指导、督促落实和考核该项工作。

  附件:2000——2003年度各省辖市涉外企业亏损面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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