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1996]12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停止执行]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8-02
摘要:科研单位在申请减税时,必须提供同级科委的批准文件,主管税务机关方可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停止执行]

桂地税发[1996]122号        1996-08-02


各地、设市地方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56号)的抄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我区科研单位的认定问题。自治区一级的科研单位由区科委认定;地、市、县一级科研单位由同级科委认定。科研单位在申请减税时,必须提供同级科委的批准文件,主管税务机关方可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二、[条款废止]对《批复》中第二条所指的事业单位,其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4]62号文的规定执行。即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50万元的部分,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6年8月2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