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函[1999]8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林业“一金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5-11
摘要:单位和个人销售木材时代林业部门收取的“一金两费”无论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均属于价外费用,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对于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的“一金两费”,不征收增值税。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林业“一金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1999]81号       1999-05-11

  税屋提示——
  1.依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湘国税发[2008]12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8年10月09日起,内容已重新公布。


各地、州、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扶持我省林业事业的发展,加强林业“一金两费”的管理,规范林业税收征管,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对林业“一金两费”的有关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销售木材时代林业部门收取的“一金两费”无论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均属于价外费用,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对于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的“一金两费”,不征收增值税。

  二、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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