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关于调查境外机构通过派遣人员为我区企业提供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况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7-13
摘要:针对少数境外机构通过派遣人员为境内企业提供管理或技术服务,对取得的所得未按规定履行所得税申报纳税义务的情况,为防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流失,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知近期就此开展一次专项调查。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关于调查境外机构通过派遣人员为我区企业提供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况的通知

开发区各企业:

  针对少数境外机构通过派遣人员为境内企业提供管理或技术服务,对取得的所得未按规定履行所得税申报纳税义务的情况,为防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流失,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知近期就此开展一次专项调查。按照市局要求,对我区此次专项调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调查对象

  调查对象主要是通过以下业务模式取得我国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境外机构与我市企业签订派驻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派遣人员到我市企业担任高层领导、技术人员和其他职位,我区企业向境外机构支付派遣费或其他相关费用。

  调查对象以制造业和服务业为主,对汽车制造企业应逐一开展调查。

  二、调查方法

  (一)我区企业应针对2006年7月至2009年7月1日存在的上述对外支付项目,在8月10日前按税务总局19号令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和我局网站09年4月15日发布的《开发区国税局关于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先到税管科履行合同备案手续,然后到第一税务所履行申报纳税义务;

  (二)如没有履行纳税义务,我局将约谈我区企业和境外机构相关人员,要求其提供相关协议或合同正本复印件(如为中文以外文字的,可要求附送中文文本),了解派遣人员的姓名、护照号码、出入境时间、任职部门、从事的业务及生活条件,以及境内企业实际向境外机构支付情况。

  三、问题处理

  调查中发现非居民企业没有履行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19号令规定,及时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非居民企业应据实申报,如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账册和凭证等,则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利润率的方式征收。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

2009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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