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函[2003]220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启用山东省通信公司通信业务专用定额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2-05
摘要:网通定额发票(票样附后)由省网通公司、所属分公司及其代理商在结算小灵通充值等通信业务费用时填开使用。其他任何票据都不得代替网通定额发票使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启用山东省通信公司通信业务专用定额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3]220号        2003-12-05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通信公司(以下简称省网通公司)的发票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决定自2003年10月开始,在全省统一启用山东省通信公司通信业务专用定额发票(以下简称网通定额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使用范围

  网通定额发票(票样附后)由省网通公司、所属分公司及其代理商在结算小灵通充值等通信业务费用时填开使用。其他任何票据都不得代替网通定额发票使用。

  二、发票联次

  网通定额发票代码为149;规格为175mmx70mm=60k;联次为单张两联式,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电信定额发票面额共2种,分别为50元、100元。

  三、发票印制及领发

  网通定额发票采用专用水印纸印制,并用专用荧光油墨套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原则上每半年印制一次,由省网通公司统一报送印制计划,各级网通分公司在向省网通公司报送计划的同时抄报同级主管税务机关。网通定额发票由省地税局统一监制后逐级发放至主管税务机关,用票单位凭《发票领购簿》向主管地税机关购买。其他事宜按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山东省电信公司定额发票票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12月05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