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地税函[2010]27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8-30
摘要: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各免税主体本年度实际实现的免税利息收入及免征营业税金额进行审核确认,并制作《营业税减免税管理手册》交纳税人保存,作为享受并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函[2010]270号              2010-08-30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规定,对金融机构、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以下简称免税主体)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关于免税手续如何办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该项减免税暂作为备案类管理。

  二、根据文件对享受优惠政策的利息收入应单独核算的规定,各免税主体应建立农户小额贷款合同明细登记及利息收入明细核算制度,详细记载贷款农户名称、家庭住址、贷款合同号(或借据、协议等编号)、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及按月统计的贷款利息收入等,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农户小额贷款合同明细统计表》、《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明细表》(表样见附件)。该项资料作为纳税申报资料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作为各免税主体享受税收优惠的依据。

  三、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政策宣传、纳税辅导工作,指导各免税主体按要求办理涉税事项。

  四、年度终了,各免税主体应按照《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营业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地税发[2009]160号)文件规定的附表格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减免税实现情况报告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各免税主体本年度实际实现的免税利息收入及免征营业税金额进行审核确认,并制作《营业税减免税管理手册》交纳税人保存,作为享受并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

  同时,各级税务机关填报《─年度营业税减免税实现情况汇总表》,逐级汇总上报至省局。

  五、减免税备案程序、后续管理、统计上报等按照《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营业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地税发[2009]160号)文件规定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

  1.《农户小额贷款合同明细统计表》

  2.《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明细表》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0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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